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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傳簡訊算毀謗嗎

回復 #1 k155745 的帖子

以下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

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就上揭所述,刑法上誹謗罪,其基本構成之要件有三:
一、須意圖散布於眾。。
二、須有「指摘」或傳述之行為。
三、所指摘或傳述者,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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