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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搶奪罪

看過大大所寫之後,
我認為不會成立,
既然,他們彼此都有發過存證信函,
那麼你可以將當初的存證信函做為證據。

這件案子感覺用民事解決即可,
不需要動用到刑事來解決之,
故照大大所講的,我認為不會成立。

這種情況,比較類似民事的不法侵占,
還有土地權狀上登記的名字是誰的?
如果是你的名字,那她依什麼來取得你的土地所有權狀
如果是登記為她的名字,那你就真的要還給她,
因為經民事判決,判決認為是她的,那她可以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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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來冗訟?
我的意思是認為女方有小題大作,
根本不需要提起刑事訴訟,
用民事解決就好了…
amy大請看清楚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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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想你所表達的意思,應該說是不需要動到法律手段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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