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 abpuuuuu 的帖子
以下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
看到您這些案情說明後,心中不時的起疑?從本案之始(即被知悉疑有犯罪情事),您就應該委任律師代為處理您的訴訟案(錯誤的第一步)。
對於有關案情之陳述(內容不論真偽、原告或被告),您都要以書狀說明始末,以為憑證。終究!無論是被告或原告,採取攻擊或防禦辯詞,都是依現有證據來認定。假設,這原告已經向檢察官指摘您一切不法事證,請問?您尚有認罪與協商之餘地。應該說:「誠實是最好的上策。」所以,您應該是僅有認罪為轉寰餘地,而檢察官恐已採信原告說詞(對您採有罪心證認定之虞),至於您不當得利部分,對被害人而言,也要一次償還(表示您有誠意及悔改之心)。
法律訴訟攻防,攸關這有罪無罪之認定,但是!有罪抑或無罪認定,還是要看證據(原告應該有提供相關事證、以負舉證責任),而就原告所提出之積極事證,才是讓檢察官對被告採有罪心證認定之關鍵。我個人因事涉司法訴訟案件時,絕對不會去考慮或是揣測,檢察官與其他一干與本案有關之人想法或說法,我只問自己:「在您手上,有多少證據?」就算檢察官在庭上表現態度善意平和,我根本就不會列入盤算,我要看的是起訴書內容(白紙黑字一目瞭然)。
建議您趕緊去找律師研究您的案情,目前是否能對您有所協助,盡量將不利之因素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