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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什麼是認罪協商?須何種條件.另外問檢查官口頭承諾的事

回復 #1 abpuuuuu 的帖子

以下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

看到您這些案情說明後,心中不時的起疑?從本案之始(即被知悉疑有犯罪情事),您就應該委任律師代為處理您的訴訟案(錯誤的第一步)。

對於有關案情之陳述(內容不論真偽、原告或被告),您都要以書狀說明始末,以為憑證。終究!無論是被告或原告,採取攻擊或防禦辯詞,都是依現有證據來認定。假設,這原告已經向檢察官指摘您一切不法事證,請問?您尚有認罪與協商之餘地。應該說:「誠實是最好的上策。」所以,您應該是僅有認罪為轉寰餘地,而檢察官恐已採信原告說詞(對您採有罪心證認定之虞),至於您不當得利部分,對被害人而言,也要一次償還(表示您有誠意及悔改之心)。

法律訴訟攻防,攸關這有罪無罪之認定,但是!有罪抑或無罪認定,還是要看證據(原告應該有提供相關事證、以負舉證責任),而就原告所提出之積極事證,才是讓檢察官對被告採有罪心證認定之關鍵。我個人因事涉司法訴訟案件時,絕對不會去考慮或是揣測,檢察官與其他一干與本案有關之人想法或說法,我只問自己:「在您手上,有多少證據?」就算檢察官在庭上表現態度善意平和,我根本就不會列入盤算,我要看的是起訴書內容(白紙黑字一目瞭然)。
建議您趕緊去找律師研究您的案情,目前是否能對您有所協助,盡量將不利之因素減至最低。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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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8 abpuuuuu 的帖子

以下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

而且聽說叫我做這事的主使者也被抓去關了.而李檢察官也跟我說我指控的共犯確實都認罪了
但整個案件檢察官讓我感覺好像沒有可能給我有緩刑或減刑的"自新機會"


由您上揭陳述,您如果想要認罪協商已無機會。因為檢方如果已經查獲這個不法組織犯罪集團所有成員者,那還需要您認罪協商。
試想?檢方如果在尚未查獲這組織犯罪集團首謀者,只查獲到最下層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之人,或許您可以將所有事實全盤托出,向檢察官娓娓道來說明案情,以表示您有悔悟悛改之意,但是!現在檢方在已掌握所有不法事證後,反而在偵查程序中來考驗您對本案,在犯罪後之態度是否頗有悔意?但卻是無法獲得檢察官認同。還有您本人又與這首謀有對價關係(不當得利行為),現在最為深憂的是,除了您無法採認罪協商外,是否被人當人頭出賣,還是未定之數不無可能之虞?

認罪協商要件說明:

至於協商程序的發動,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規定,原則上是被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被告,在第一審的言詞辯論終結,或者簡易判決處刑以前,主動向檢察官提出請求,要求進行協商。這聲請的前提要件,便是被告對於被提起公訴或者聲請簡易判決的罪名認罪,否則就一切免談,等候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便是了。檢察官除了依據被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的請求以外,也可以自己徵詢這案件的被害人的意見,經過法院的同意以後,由檢察官召集被告、被害人進行審判外的協商。協商的過程除了要由被告表明認罪以外,範圍可以包括:被告願意接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或者指定的公益團體、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進行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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