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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猥褻判無罪.內政部:問題出在檢察官.

回復 #1 amy6621000 的帖子

本人僅以以下判斷來為解說:
我肚子餓,要吃飯才會飽(情境判斷)。
我肚子餓,要吃麵才會飽(情境判斷)。
我肚子餓,只要有得吃就會飽(絕對正確判斷)。

而法官的心證係以何種思維判斷,來做為有罪心證之認定?
而有罪之心證認定,是否又能探究行為人其內心複雜世界?
襲胸十秒是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雖在學說上是不能成立,可是!法官或檢察官又非當事人,它們又如何能據以學術之見解而來認定。
如莊子與惠子遊於濠梁之上,所辯駁之「子非魚,焉知魚樂.......。」即為同理可證。
每個人心理與生理感受與情緒反應皆有不同,而無論有罪或無罪心證之認定,又豈能量化?
如據以心證認定而斷言,實有陷入主觀與偏見之窠臼,過於專斷而缺乏客觀之準據予以平衡。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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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amy6621000 的帖子

拍謝囉..................A大

依據刑訴法第三條之規定著有明文: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46: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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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2 amy6621000 的帖子

綜觀大大所云文內意函……..!!!語述多為詰屈聱牙。

爰!建議大大能對司法改革興利,如此多所琢磨見解獨特,堪為法界之奇葩(曠世奇材)當應為民謀利,以求名當求天下名,求利當求天下利精神,投書法務部或司法院,闡述司法理念並指陳司法制度之罅隙以發揮公理正義之精神。

然!本人因法學術養學殖未深,故不敢當與大大先進們並駕齊驅,尚須韜光養晦自我鞭策,故無法針對大大所云一一釋義。
若!對大大之言,即就釋意又恐已悖於法學論論述乃重於辯論、討論、卑論。『更非!卑無高論』,此即!失所附麗與本人理念相距甚遠。

以上建言如有不當之處,尚祈大大宜養大度敬為海涵。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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