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 amy6621000 的帖子
本人僅以以下判斷來為解說:
我肚子餓,要吃飯才會飽(情境判斷)。
我肚子餓,要吃麵才會飽(情境判斷)。
我肚子餓,只要有得吃就會飽(絕對正確判斷)。
而法官的心證係以何種思維判斷,來做為有罪心證之認定?
而有罪之心證認定,是否又能探究行為人其內心複雜世界?
襲胸十秒是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雖在學說上是不能成立,可是!法官或檢察官又非當事人,它們又如何能據以學術之見解而來認定。
如莊子與惠子遊於濠梁之上,所辯駁之「子非魚,焉知魚樂.......。」即為同理可證。
每個人心理與生理感受與情緒反應皆有不同,而無論有罪或無罪心證之認定,又豈能量化?
如據以心證認定而斷言,實有陷入主觀與偏見之窠臼,過於專斷而缺乏客觀之準據予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