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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猥褻判無罪.內政部:問題出在檢察官.

.猥褻判無罪.內政部:問題出在檢察官.

不會吧.連檢察官.法官.都不知道.不清楚?
難道該法是新法.如同當初的兒福法?



::9:
引用:
猥褻判無罪.內政部:問題出在檢察官

  更新日期:2009/01/08 13:35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08/1/1cmwd.html

襲胸十秒、舌吻五秒的行為獲得無罪判決,曾讓各界譁然。
內政部上午表示,問題在於性騷擾屬告訴乃論,
與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訴追條件並不同

法務部也已函請檢察官移送案件前,
應徵詢提醒被害者,性騷擾仍不宜改為「非」告訴乃論。


( 黃悅嬌報導 )


為了避免襲胸十秒無罪判決再度出現,
立委要求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明確法意,
提案立委蔡錦隆說,受害者不懂法律,承辦的檢察察與承審法官應該再教育


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與法務部代表說明,法令意旨明確,
只是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中屬告訴乃論,被害者報案時沒提告訴,
檢察官是以刑法強制猥褻罪移送並提請公訴,
由於兩者訴求條件不同,造成法院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

法務部代表檢察官陳佳秀說,

法務部已函請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時,應徵詢被害者提告意願


陳佳秀指出,法務部去年十二月舉辦公聽會,多數學者專家建議,
將性騷擾防制法中有關性騷擾部份,與刑法的相關規定一併檢視
但目前仍不宜將性騷擾改為公訴罪
因為強制進入司法程序,恐怕未能達到對被害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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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官官相護.怎會逞處

連馬上提告侯寬仁都沒事了

何況是其他民眾啊

就看馬上後續是否再提異議.
否則.懲處?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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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內部逞處.他們又不必公開.
當事人沒追究.法務部會查辦?

告訴乃論.時效.早過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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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魯智深 的帖子

哈哈

那不是要有檢察官.失業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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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魯智深 的帖子

的確.

邱毅.媒體上.多次提到法官法
這會期可以3讀通過

如果.真是這樣.
不再擁有終身職.
有去職條款.

檢察官.是否也包含其內?
沒看過法條草案.



::33:

如果.真有去職條款.
那以後司法人員.就新陳代謝.快些.好些了吧.哈




::38: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8 16: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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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才幾年,
性騷擾防治法問世也沒多久,
怎麼樣的情形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強制」,
怎麼樣的情形只是「乘機」,
猥褻跟性騷擾的界線何在,
學界跟實務界都還沒有定論。

檢方認為非屬性騷擾而提起公訴,
是檢方的職權行使,
正如法院認定只是性騷擾,扣告訴乃論這一點判不受理,
是法院的心證形成,
究否合理,總要視個案而定,
恐怕不能抽象地一概而論。
至於內政部的意見啊,乾脆大家都來事後諸葛,
若警方報請或移送偵辦的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就從分局長、偵查隊長一路扣績效到派出所了,好不好?
一審判決被撤銷,就給整個審判組各一支警告,好不好?
告訴人提告的案件被判無罪的話,法院一律自動告發誣告罪嫌,好不好?

事實上,
警方送案子出去就有績效,春安馬上開始,
若看警方聲請搜索票的件數,
你會以為台灣轉眼成為遍地販毒、販槍的重災區。
辦案成績只占法院考績微乎其微的比重,
實務對於誣告罪的嚴苛要求,不需要多說了吧。

最後,這個標題太聳動了吧,
新聞內容沒有帶到內政部代表的批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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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amy6621000 的帖子

本人僅以以下判斷來為解說:
我肚子餓,要吃飯才會飽(情境判斷)。
我肚子餓,要吃麵才會飽(情境判斷)。
我肚子餓,只要有得吃就會飽(絕對正確判斷)。

而法官的心證係以何種思維判斷,來做為有罪心證之認定?
而有罪之心證認定,是否又能探究行為人其內心複雜世界?
襲胸十秒是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雖在學說上是不能成立,可是!法官或檢察官又非當事人,它們又如何能據以學術之見解而來認定。
如莊子與惠子遊於濠梁之上,所辯駁之「子非魚,焉知魚樂.......。」即為同理可證。
每個人心理與生理感受與情緒反應皆有不同,而無論有罪或無罪心證之認定,又豈能量化?
如據以心證認定而斷言,實有陷入主觀與偏見之窠臼,過於專斷而缺乏客觀之準據予以平衡。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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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ake44029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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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1-8 21:54 發表
性騷擾罪實施到現在   見報的案例已經不少了
至少  所有檢察官都該知道  如果不是性騷擾罪就是強制罪   反正就是二選一啦

檢察官總該知道告訴乃論只有六個月期限
法條用的不好   就會讓犯人逍遙法外吧

...
一個案件最後作成判決,始於警方調查、移送,
(不必多說到署申告的情形吧!告訴之意絕無爭議)
檢方偵查、起訴,院方審理、判決,那麼多人參與,
為什麼可以單說檢察官法條用得不好,讓犯人逍遙法外?
為什麼不說警方查證不實、法官心證離奇?
我不明白。

現行法下,猝然襲胸、摸臀、舔耳等行為,
評價為性騷擾比較沒有爭議,
但是捏了清醒的人的胸部十秒鐘,
沒有施以一定的強制力,恐怕不容易做到吧?
補充一點,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宗旨,
在於強調「違反被害人意願」及強制公訴,
本來就是擴張該罪章的效力射程,
真要保障性自主權,嚴懲惡人,
何不儘量讓刑法發揮作用?
同樣是多問一句,
在減述政策下,
為何不要求性侵案件專責警官於案發之初詢問?

講白一點,搞成告訴乃論之罪,
常常造成法官的怠惰,
實務上,起訴殺人未遂,最後卻以撤回傷害告訴結案的不在少數。
前天報紙才報導法官恣意移轉管轄,
這些都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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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ake44029 的帖子

身為執司.法律.推陳出新

在職教育.在職進修.
不是司法人員.專有

其他專職人員.皆然.
自己不進修.自己不在職努力充實.
怪誰?


起訴.引用錯誤法條.
是偵查期間沒詢問受害人清楚結果啊.
不是嗎

誰冤枉.

需要怎樣的說辭.才算是批評?
造口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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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雲想 的帖子

莊子.惠子.此故事.於此比擬.不符

法官.固然沒錯.起訴法條不同
檢察官.沒清楚法條.沒詢問被害人.

感受.是詢問.讓其陳述得知.不是推斷而來.

哪來的魚?

沒人要求法官.檢察官是為當事人
而是讓當事人.被害人.充分敘述感受.迫害心理.
而得心證.

心理學.不是那樣讀的吧
不是憑空想像推定.更無法隔空抓藥吧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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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魯智深 的帖子

贊同.

媒體人.同時也是法律人的名字又忘了.拍謝
胖胖.黎建南.

他說.此次扁珍致靚.海外資金
日本法官友人.質疑問他

台灣.辦案態度如何? 
可憐.司法惡名.連鄰國皆知.
接連也是讓鄰國恥笑.
如此的司法聲譽? 如此的司法互助



他說最怕司法人員怠惰.
使用.不知.不懂.所以.不辦.沒錯.
(3不1沒有)

如同胡適言.怎樣栽.怎樣收穫.

預設立場.怎樣都有理.不是嗎
法律人.不怕找不到法條助陣.



::49: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0 12: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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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ake44029 的帖子

警方.是司法人員中.法律知識.最貧乏的.最不足的.

卻是人數最眾多的1群.
天生制度上的殘障.


如果.要卸責於警方.
那無意是承認檢察官自己沒認真再次問清楚.敷衍?
偵查.是由檢察官發動.不是警方.


減述政策? 草率?
這點還不清楚.是王清峰部長政策?
難怪.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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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amy6621000 的帖子

拍謝囉..................A大

依據刑訴法第三條之規定著有明文: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46: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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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1-9 14:18 發表
如果警察都有專業檢察官的專業法律能力
那他們才不會想去維持社會秩序   站在街頭當人牆.......

警察法律程度不佳    內政府也可以順便檢討檢討

但是   檢察官程度不足?   用錯法條?  連構成要件都搞不清 ...
我也很誠懇地請問版主,
強吻可得撐開被害人的口唇,
對清醒之人襲胸長達十秒,除非對方任由擺佈,
理應施予一定的壓制,
這些案例真的沒有強暴的因素在其中嗎?
認為有強暴因素,因而起訴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嫌,
為什麼版主可以確定檢察官「錯引」法條?
指責別人執行職務疏失,是何等大事,
怎麼警都沒事,就知道要怪罪檢察官呢?
若要事後諸葛,
「走路工事件」、「陳菊當選無效」、「陳長文訴請返還溢領房屋稅」等經典案件的承審法官,
可有人指名道姓地責難?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所以修正為強制公訴為原則,
告訴乃論為例外,
正是因為類此案件之被害人矜於名節,被告易於私下和解,
所謂「偵訊時多問一句願否提告」,
其實與上開修正意旨相違。

警、檢、院都是國家的手足,共同完成刑事訴訟法的發現真實、追訴犯罪的使命,
從來、根本沒有誰高誰低的地位比較問題,
各行各業都不免少數不夠敬業、不夠專業的份子,
沒有人擔保一定完美無瑕,但多數人是戰戰兢兢地戮力從公,
動輒批評「程度不足」、「用錯法條」,
而非就事論事,恕我不能苟同。
至於在什麼大學或什麼所混幾年的人,
有些讓版主認為沒問到是否提告是程度不足,
也有些寫出「走路工是工資」之類的判決,
又該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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