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28 » 法律茶水間 » 請問部落格轉貼的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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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著作權法 (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8%60&FNAME=J007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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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天下雜誌有一篇文章叫做"直升機父母" 該文章被大量的轉貼在部落格中
﹝本期封面故事﹞ 別當直昇機父母 /李雪莉 攝影/黃明堂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magazine/mag_retail.php?item=R030007338
張貼盜版連結何罪之有? 文 / 楊智傑教授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 24&article_id=71708 昨天出現一則著作權的新聞,說是有個小女孩, 把 Youtube 網站上的盜版影片的連結,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中, 就被業者告上法庭,結果少年法庭的法官裁定, 說小女孩不懂事,不需真的處罰,交由父母管教即可。 一般人看了這則新聞,或許會覺得這個法官挺通情理,值得讚賞。 但看在我這個學習著作權法的學者眼裡,卻覺得這個法官怪怪的。 因為,這個小女孩所做的這件事,根本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怎麼說呢? 網路上會涉及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最主要的就是上傳和下載行為。 下載盜版會侵害著作權中的重製權,而上傳盜版則會侵害著作權中的公開傳輸權。 但是,貼一個盜版的網路超連結,根本沒有下載、也沒有上傳, 小女孩根本沒有侵害任何著作權。 就拿過去兩三年的 Kuro 和 ezPeer 音樂交換網站的爭議來說好了。 Kuro 和 ezPeer 本身並沒有真的去上傳和下載盜版音樂, 他們只是提供網友交換的平台,提供軟體和技術,協助網友去上傳或下載。 這兩個網站是否真的侵害著作權,其實有很大的爭議。 著作權法中有一條 87 條,把未直接侵害著作權的一些幫助行為, 也規定成「視為侵害著作權」。 當初就是因為這一條,並沒有直接提到 Kuro 和 ezPeer 等幫助行為,所以才引發爭議。 為了解決這個爭議,2007 年著作權法修正,增加了這種情形, 明白指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 連 Kuro 和 ezPeer 這樣的行為,最後都必須修法才確定其責任。 小女孩只是張貼個連結網址,並不是提供「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 也沒有「受有利益」,到底少年法庭的法官認為這樣的行為何錯之有, 需要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呢? 我們不該把著作權法無限上綱,以為任何跟盜版沾上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不僅著作權業者不該到處亂訴,欺侮小孩子, 法官也該好好認識著作權法的體系,而不要跟著業者起舞。 畢竟著作權法並不只是重視著作權人的利益,也很重視使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