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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雙重國籍/李慶安恐涉詐欺、偽造文書罪.最重判 8 年.

版上都是法律專業人士,
一碼歸一碼,
中選會不是發薪水給李委員的機關,
當然沒有追討薪資的當事人適格。
本件若以刑事案件偵處,附帶追繳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即可,
毋須大費周章,分由臺北市議會、立法院等不同機關興訟。
此外,我比較不能想像李委員與其助理有犯意聯絡,
你看兄妹間都能瞞了,何況是伙計。
似乎不宜硬扣助理帽子。
一點兒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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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amy6621000能從前文找出「政治情緒性言論」
我還真是佩服無已

一樁一樁說好了
當事人適格不可能自行創設
要中選會出面訴請李慶安返還薪資,
當然於法無據。
版主說民法已有不當得利已的規定
當然沒錯
只不過以國家與立法委員的關係,
定性上,應該走行政訴訟比較適當
李委員因服公職而領得的任何給付均應返還
跟她用在什麼地方無關
若以追繳或追徵犯罪所得的觀點
應該更為清楚
不會有人因為幫派老大給小弟跑腿費
就認為幫派的人事費用可以扣除吧。

至於「金錢利益方面選民比較不會追究」這句話我就看不懂了
選民追不追究,於法律層次有何重要?
遮莫要玩集體訴訟?
立法院、市議會是發給李委員公職薪俸的機關
立法院、臺北市議會的預算書都查得到
不知道哪裡不明確?

又,以目前所知,
請問要李委員賠償美國什麼東西啊?
綠委又要以什麼立場追索什麼啊?

「中選會.不是發薪單位.卻是宣布當選機構.
    國籍法修法前.是適用選罷法為依據.」這一段嘛,嗯…
如果amy6621000先進可以把訴訟主體、當事人適格、請求權基礎寫明確一些
討論會比較有意義

最後要回覆版大
顯然中選會、立法院、監察院以及司法機關正在極盡所能地踢皮球
確實有夠難看
不過,老實說,假若李委員搞定國籍問題
再度出馬競選大安區的立委,跟民進黨一對一的話,
應該還是會高票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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