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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有關債務不履行之探討:

有關債務不履行之探討:

本人因為在數十年前,將為數新台幣貳拾萬元整,無利無息無立契的借貸交與親友,並經其親口承諾僅遲於30天內必定奉還無訛。
詎料!本人親友卻因為經營商業買賣入不敷出舉債度日後,而又擔任互助會會首,連會款都在無法支付情形下產生連鎖效應,向本人借款後早已人去樓空。在痛定思痛下,才慢慢苦思良策,如何要能債權有效確保?

訴諸法律,這債務不履行係屬民法債權,如要興訟曠日費時且程序煩瑣(要能先提出債權確認告訴、但必須要有書面契約為證後、再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名下如無財產者、僅能拿到一張債權憑證這廢紙)。

為此!我就甘脆先小人後君子,親友如果真的需要應急借款周轉者,請先填寫『切結書』(與保管書義同),如果!親友膽敢賴帳不還,那我只好就直接聘請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罪名為刑法侵占罪),我無須仰賴民事告訴來為我伸張正義,如果,債務人經法院傳喚不到庭說明,就準備由警方親送拘票拜訪,但還是無法拘提到案(如躲債早已離去),那債務人就準備親上00法院發布全國版之通緝令,過著被通緝的日子(補述:民法沒有通緝規定,只有請求權之規定)。

縱使!我財物損失是我識人不明而心太軟,但我不要債務人太過於逍遙度日。盡以巧言令色欺騙它人財物,以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不過親友之間最好不要金往來,容易傷心傷身傷和氣(早知當初不借錢、以免日後再悔恨)。

有關這切結書參範例:
切  結  書
本人000於00年00月00日擬將購買00000貨款總計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委託暫由000代為保管,並請於00年00月00日之前奉還。
如未能確於到期之日前如數奉還,因而有侵損本人權益情事者,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特立此書為憑。
此   致
(保管人)
立切結書人:(保管人)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日   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切結書之義:
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
書面的保證文件,寫明當事人願負的責任。如:「他當眾立下切結書,保證不再賭博。」亦稱為「切結」。
網址: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 ... ;cat=&imgFont=1

切結書之性質實例探討網址:
http://www.exam-point.com.tw/htm/kp/00004/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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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我非常的瞭解魯大這所謂探究當事人意思所云謝謝說明;

換言之,即便簽 立所謂「保管條」,仍須探究當事人的真意來定其法律關係。 ... 民法上有關意思表示的解釋,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民 法第九十八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 立所謂「保管條或切結書」,仍須探究當事人的真意來定其法律關係。故仍與刑法上之「侵占罪」尚有不合尚難成立該罪,以上合先敘明。

但本人乃將本案之要旨,先排除這刑法上之「侵占罪」告訴是否能成立,如果!我是債權人,一定會憑藉這切結書為證逕自地檢署提出侵占告訴,那這債務人最好是負債累累,那就……不必出庭說明案情。
我預期的是反正錢一定收不回來,那就看著債務人等著被通緝吧《預留伏筆》。
因為喜歡倒債的人,一定是到處負債,就讓他多跑跑法院或是被拘提畏罪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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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雲想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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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首先在此非常的感謝魯大賜教,深為折服魯大法律見解:

另就魯大上揭所述周思潔之案情,本人亦為表示認同您的見解。
茲就本人所撰述暨綜合魯大的見解,略盡心力,再做一些建議給各位大大參卓。

無論債權人是否有央求被債務人,填寫這切結書抑或保管條,這不是重點。
但是,起碼即使不能構成刑法侵占罪,上舉之書狀依然可以做為民事債權之主張,請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償還之依據。
如債務人即使惡意倒債,反正先就刑事侵占罪提起告訴,債務人最好不要出庭說明原委(構成被通緝之事實以消極式法制裁這侵害財物損益之人)。

另就,當前社會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如果朋友之間,需要合夥營商買賣交易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等。彼此!如果如欲建立互信機制卻又考量無以為據情況下。
建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近至警察機關之總局(外事課)辦理「無犯罪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紀錄(有分國內外使用二種),該紀錄證明可以證明十年前後有無犯罪紀錄等資料,如要杜防詐騙情事,也只能以此消極之資料證明手段來釐明。
至於其他人情或礙於情面等因素,端乎視個人考量,本人無權置喙。

良民證之申請,可視情況需要再辦理申請,如僱用它人工作、褓姆托嬰、保全業、金融服務業等,均可要求擬被僱用人員提出良民證之紀錄資料。..........請參卓是否得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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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2-19 10:28 AM 發表
你有沒有看過周思潔被倒債的故事?
(影星  也出了一本書  談她重新站起來的故事   她曾在電視上談那個詐欺犯的手法與本事)

那個詐欺犯身上有數十條詐欺罪  改名易容...... 被通緝   進法院還是出得來  沒有關起來....

這種人是真有本事在台灣混的  每一筆詐欺都是幾千萬起跳
台灣一直都有黑吃黑的問題   也有很多容易賺的錢被倒債(影劇界不勝枚舉)
這種人根本不怕跑法院(我認為他有情治系統背景)
魯大,如果遇到那種超級老手

我想沒有任何辦法可防止,只能不借錢而已

但是雲想大大的方式,對於一般的對象

應該已經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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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的方式有很多人提過了
就是法律裡面的公訴罪的使用法
欠債是民法
民法就比較難去執行
但是刑法的公訴罪就會交檢查官 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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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a102444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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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魯智深 的帖子

周的故事.曾經無意中電視上看過.


過程早忘了.
大概只知道他背債度日.
誠懇坦承面對還款.



良民證.只是種社會演變後的證明.
當年.王永慶如果被申請拿出良民證.
可能他就沒有台塑王國簇立台灣.國際間了.


所有的手段.權利.都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下可以行使的.
同時.也是人格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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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雲想 的帖子

引用:

那債務人就準備親上 00 法院發布全國版之通緝令,過著被通緝的日子
( 補述:民法沒有通緝規定,只有請求權之規定 )。

縱使!我財物損失是我識人不明而心太軟,但我不要債務人太過於逍遙度日
盡以巧言令色欺騙它人財物,以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不過親友之間最好不要金往來,容易傷心傷身傷和氣
(早知當初不借錢、以免日後再悔恨)。
銀行融資壞帳.法律都不允許任意公佈借款人資料了.

如此是否真惡意? 債務人是否真消遙. 
 

傷心傷和氣.難免
至於.是否傷身.端看債權人智慧.  




19.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

將銀行公佈呆帳大戶的資料,從現行的新台幣 1 億元,下修為 5,000 萬元;
明定銀行的退場機制,如果銀行被視為資本適足率低於 2 %,
金管會在銀行被列管開始的 90 天內,必須派員接管。


12/22日 2008 年立法院回顧相關報導 (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22/35/1bn1e.html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8-12-24 18: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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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什麼樣的背景,
滋生「告了刑事就能讓被告被拘提、通緝」的觀念
保全債權最好的方式,永遠是足額擔保
不過不要隨便相信「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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