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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抓姦破門?到底有沒有觸犯侵入住宅罪?實務尚未統一見解

回復 #20 雲想 的帖子

雲大.拍謝.

跟魯版討論的是11.12樓的舉例.
不是1樓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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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1 amy6621000 的帖子

不必拍謝啦~~~~~應該說多謝囉........

物有大小形體之別
人有性別之異
地有方向之分

而法律之見解
乃諸子百家各抒己見
何有上下樓層之分??????
知識乃無窮之瑰寶
適者當盡為己用
不欲者
僅供參::46: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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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3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本人僅就您的見解簡覆如下:

首先就楊婦之舉,我們來一一探討其舉是否符於法制。
我個人就實務上,在十餘年前,就與工作同仁討論到這個問題。
如果有民眾報案,其配偶與他人發生不正常關係,當下!已在000商賓館內休憩,報案人亟欲警察人員前往處理,當下!受理報案員警該如何處置?
一、請報案人在報案記錄登記簿簽名存證,願就本次妨害家庭之事,提出告訴(但無需說明是否及於配偶),然後!由處理員警再會同報案人,偕同至該賓館後,再請被告請將房門主動打開(沒有徵信社隨同前行)。
二、就是控制現場秩序後,詳查目視房內現場有無證物等,但不論被告是否已完成該「做人義務」,我們請他們配合到派出所做筆錄後再移送。

至於這楊婦,因為是由徵信社主導這整齣戲曲,基本上在商言商,徵信社是強調結果,因為這捉姦費用實在是所費不眥,所以!以投資報酬率估算,徵信社所有的訴訟費用或是如被判決罰金等等,還是由委託人去吸收。

而如果楊婦要是由警方配合到現場,根本就沒有搜索票的問題,也沒有強行侵入的問題(會告知進入),縱使!被告意圖狡黠指稱警方違法侵入亦難成立。
因為我對這案例,尚未去搜尋有關這方面判例,縱然!檢察官以306條起訴楊婦
,尚有院方法官是否能夠認同檢方之起訴尚有疑慮?
而且!這被告係以毒蘋果理論來抗辯,但是該理論之後,還有這銀盤理論可為駁斥(因為當時情況急迫而有其必要性),另就!楊婦認為配偶已有悖於履行婚姻忠實義務,按當時該配偶已觸犯刑法第239條,是否符合刑訴法所規定之現行犯,
都尚有討論空間。

最後結論就是,楊婦即使觸犯刑法第306條,而檢察官是否就可遽以認為,此舉!對其配偶以刑法第239條告訴自不成立,若然!則未免過於專斷(不符銀盤理論論述),更是有違反法律對人權保障之精神。

以上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或有識者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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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3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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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0 雲想 的帖子

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一個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英文稱為Adultery,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損壞名譽之意。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就屬於通姦。雖然古代有些國家將兩人都是未婚者而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歸類為通姦,但現代通常不這麼認為。有些地區通姦屬於犯法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在通姦除罪化的地區則只是道德上問題,若配偶通姦,可以此為理由申請離婚。


以上所述,已造成法界人士熱烈討論,這通姦行為究係是否該除罪化。
否則!一旦夫妻之間如有違反婚姻忠誠之義務時,而配偶之一方,以秘密搜證或私闖住居所等情,來做為訴訟舉證,但檢察官與法官對此舉證行為見解始終無法交集〈有的法官認為此蒐證之舉並無違反毒樹理論但亦有反之〉。但是!如此的判決因各執已見見解不一實已造成法律的正當性、公平性、合法性、比例原則等均被質疑。如此判決豈不是更造成司法正義形象斲斷與司法資源耗費..............。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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