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12
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抓姦破門?到底有沒有觸犯侵入住宅罪?實務尚未統一見解

抓姦破門?到底有沒有觸犯侵入住宅罪?實務尚未統一見解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魯大你的意思是說

如果抓姦不成,是有可能被告

侵入住居與妨害秘密罪 ????

是這樣嗎

TOP

回復 #2 a102444 的帖子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回復 #3 魯智深 的帖子

嗯嗯嗯

了解了,感謝魯大

TOP

通姦罪保護的是家庭的和睦,但這並非得侵犯隱私權的理由。
刑事偵查程序都必須合法了,何況這種明顯違法行為

TOP

今天看到這個判例,想起了之前看到的這篇文章..

實務見解認為,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她方對婚姻之貞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人係本於"去除婚姻貞潔之疑慮"或"證實她方有違反婚姻貞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貞潔所做出必要之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行為...

不過好笑的是..
刑法認為這樣合法..
刑訴法卻認為所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當然有少數法官認為有證據能力啦)..
什麼跟什麼= =a...
人家說政策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現在的法律見解..小弟覺得跟政策很像zzzz....

TOP

回復 #6 tanshian 的帖子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民法來說是屬於自助行為,不罰。
然而就刑訴而言,這種非法取得的證據可以當成有力證據嗎?
再者通姦非重罪,許多國家 都己除罪化。
就上面的情況,我想就破門而入的情況,應是有罪。但是應是為去除"婚姻貞潔"所為必要的行為。
如果要拿到責任來說的話,我就不大暸解了。
為何會扯到毒樹果論可否告知嗎?取得證據之第一手時是非法,要衍生的證據是合法的話是要接下去的行為,
破門抓姦就己抓到了,怎麼衍生證據呢?

TOP

回復 #9 電腦 的帖子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蒐證抓姦未會警 通姦罪成立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徵信社強行破門捉姦 遭判刑一個月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回復 #11 魯智深 的帖子

私人違法取得的證據如果是「無取代可能性」,
就不得不承認具有證據能力,可認定為犯罪事實。



就是沒有其他較好方法可以取得證據時.
除了可能違法取證之外.


這邊可能可以不先跟警方聯繫.申請搜索票. 



::9:

TOP

回復 #12 魯智深 的帖子

這案例較奇怪.有5個徵信社人員.再加上委託人.共6人
都沒手機可以聯繫嗎


警方等那麼久才來嗎
警方馬上申請搜索票.時間上來的及嗎
應該先回憶當天時間點.
民眾自行蒐證.應該是無可厚非的必要之惡.


旅社是民宅嗎? 
怪怪.營業場所變成民宅?
會不會太牽強了


如果.當初警方沒先申請搜索票.偕同破門進入.
應該就不會有打架爭執辱罵的狀況發生了

奇怪.是旅社提告嗎.要不怎判此罪



::9: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8 14:34 編輯 ]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回復 #16 魯智深 的帖子

嗯嗯.

這樣固然沒錯.

問題是:
租任期間.從事非法事情.是否還須受保護?
那這樣租賃房屋.吸毒.也不是沒錯了.不是嗎

類似 home party.
在裡面又是搖頭.又是大麻.又是....
如果.隔音不錯.沒吵到鄰居.難道就合法.受保護?


所以.固然是合法租賃的旅社使用期間.
租賃.犯法在先.被非法查緝在後.

因為.他們在外面有聽到聲音.才破門進去的.
也不是漫無目的的破門.

這樣是否還須受保護?




::9: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8 15:28 編輯 ]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回復 #18 魯智深 的帖子

是啊.

所以.
覺得基隆那邊判決是否有疑問?

老婆報警了.只是警方還沒到
是否忙於申請搜索狀?

急迫性.申請來的及嗎


不會到時候.又類似家暴令.
發令期間.產生悲劇....?



::9:

TOP

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以下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或有識者不吝指教或說明。

緣就本案所探討之法律問題其面向,個人淺見依序臚列說明: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刑訴法第154條規定: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按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楊婦(以配偶身分抓姦),其舉!是否構成刑法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按本法之規定要旨,其有關勿法之侵入罪保護客體,為個人居住之安寧與私人生活之秘密之保持,重在居住之事實,其所稱之住宅,不以現供人居住為必要,如居住者一時外出,或僅供暫時休憩之處所,亦均屬之,合先敘明。
另依,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請!注意上揭法條所載,係以「無故」為其要件,然就此「無故」與「必要性」二者之間實無扞格
然就上揭說法(刑306條),通常為被告爰引為抗辯要旨,依據刑訴法第161-1條: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例;毒蘋果理論之違法蒐證,不符證據法則。但!此通說卻難成立,因告訴人之舉,如符銀盤理論所謂必要性,則可駁斥被告之論述,楊婦之舉應合於阻卻違法之正當性。

二、楊婦之舉,係其配偶違反有關法令如下所述: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2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結論:
究楊婦因配偶與她人發生不正常之關係,因發生之地點,係為會計之住所,而渠等二人係於共浴之際被當場察覺,縱使!被告如以並無發生茍且之事來為免責,亦難取信於人。
因徵信社乃受僱於楊婦蒐證,而楊婦等一干人,乃在於其以「必要性」之情況急迫下,因而逕行侵入會計蒐證實符「銀盤理論」之論述。
而最為重要的還是,要能捉姦在床,否則!楊婦如果一旦在無法取得有利證據之下,其與徵信社等一干人,當下則難辭其咎而必須負起法律上侵權責任。故刑訴法第155條即有明文: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法官自由心證)。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銀盤理論)。

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不公正的裁判毀壞的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而犯罪無視法律,污染的卻是水流。
參考資料網站:
http://verywed.com/forum/read.php?f=5&i=904&t=904
抓姦案例
http://verywed.com/forum/read.php?f=5&i=905&t=905
婚姻破綻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hesis/thcm023.pdf
銀盤理論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27 12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