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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葉樹姍背債捐款.判公益團體吐錢.

.葉樹姍背債捐款.判公益團體吐錢.

引用:
這樣的標題.很是聳動.
不拿取主持費 vs 背債捐贈?


債權人.很是積極.倒是沒錯.



::51:

葉樹姍背債捐款.判公益團體吐錢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12.03 03:26 am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4627434.shtml




近年來積極投入公益的女主播葉樹姍,為前夫背債,
債權人認為葉樹姍捐了百萬元善款卻不還錢,提出告訴,
連廿個接受她捐款的公益團體也挨告。

本報資料照片/葉樹姍提供非報系



大愛電視台經理葉樹姍為前夫背債四千兩百多萬元,
債權人認為葉樹姍近十年到處捐善款,
卻惡意躲債,控告葉樹姍和廿個公益團體;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撤銷她的捐贈行為,創下公益團體要把捐款「吐」出來的首例



這些公益團體包括慈濟、法鼓山、世界展望會、婦女救援基金會、雲門舞集、
司改會及前立委李永萍等,每筆捐款金額從一千元到卅一萬元不等;
法院判決這些公益團體要將其中八十四萬八百五十元捐款返還葉樹姍,
葉樹姍再還給陳姓債權人。



陳姓女子向法院指出,葉樹姍的前夫吳德堅曾開支票向她借錢,
由葉樹姍背書,後來支票跳票,她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在八十七年六月確定,
葉樹姍和前夫的仰南食品公司必須負連帶責任,應還她四千兩百零三萬多元。


她說,葉樹姍從不主動還債,反而從八十七年七月起到九十五年底,
多次捐款給慈濟、法鼓山等公益團體,意圖藉捐款逃避債務,損害她的債權。



法院審理時,葉樹姍辯稱,部分捐款是她以志工身分參加這些團體的活動,
主持節目,她不收主持費用,
這些公益團體於是將主持費或車馬費等,以她的名義捐款,
她並沒有故意不還錢,這些捐贈行為不應被認定損害陳女的債權。


公益團體則辯稱,依民法等相關規定,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債權人知悉時起一年內提告,
陳女已超過法定的一年期間,無權再請求。


但法官審理認為,陳女是在去年一月才獲悉葉樹姍的捐贈行為,
同年十一月就提告,並未超過法定期限。


判決指出,葉樹姍贈與的對象雖是公益團體,
但民法規定只要無償贈與行為有損債權,就應撤銷,不管捐贈的對象是誰;
葉樹姍的捐贈行為已經損害陳女的債權,
應撤銷而「回復原狀」,公益團體必須將捐款返還葉樹姍。


葉樹姍從八十七年開始捐贈,總金額一百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五十元。
但因為民法過去對於無償行為並沒有「請求權」的規定,
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法才增設「回復原狀」的條文,
因此葉樹姍在修法前的捐贈,公益團體不用還,
以後的捐款八十四萬八百五十元才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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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amy6621000 的帖子

引用:
這篇報導.更詳細敘述判決內容.
更了解原委.

捐贈.扣繳所得稅.等於承認收取財務.
因為.他是所得的減項啊.

::7:
新聞眼》民法規定.欠債要先還債

【聯合報╱記者 蘇位榮】 2008.12.03 03:26 am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4627449.shtml

  
捐款給公益團體,原本是好事一樁,但葉樹姍的捐款卻碰了釘子,
法院判決葉樹姍的捐款行為應撤銷,

主要是因為葉樹姍在捐款之前,已經欠下龐大債務;
縱使她有心做公益,但從法律觀點來看,負債的人沒有捐款的權利。


法律規定的概念很簡單,欠債還債,欠錢還錢。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
「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捐款是一種無償行為,立法者的本意是債務人如果有錢捐款,為什麼不先還債?
因此,在債務沒有清償之前就捐款,當然會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


葉樹姍主張,這些捐款是她當志工主持節目,不收主持費,
公益團體用她的名義代為捐款,錢不是從她口袋拿出來的。
但法院認為,公益團體曾開立捐款收據,葉樹姍將收據申報扣抵所得稅,
顯然有收取報酬再贈與的意思,這些捐款仍屬於葉樹姍的勞務所得




法官的認定是,葉樹姍將自己的所得捐出來,
相對地,財產就會減少,債權人的權利當然受到影響。
雖然葉樹姍捐款的對象是公益團體,但法律上並不管捐款受益者是誰,
只要捐款行為損害到債權,債權人提告,捐贈行為依法就會被撤銷。


經濟不景氣,公益團體要募款已經很不容易了,
現在還要將過去收到的捐款吐出來,實在是雪上加霜;
但法律規定的就是這樣,法官不能違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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