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誘姦少女懷孕悔婚 判6年

不論他們有沒有合解,都成立刑法δ227條之罪,
係因為被害人為未成年,關於法官的量刑,
請參考刑法δ51    十大量刑原則,請參考第5項
基本上新修定的刑法已經廢止連續犯、常業犯、牽連犯相關概念之法條。

TOP

關於告訴乃論之罪,非刑法明文規定者,以非告訴乃論之罪論處,
魯大應該是看到,刑法δ229之一(告訴乃論),但其內容僅限於幾個法條,
至於227之一的告訴乃論,有個條件那就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
該案例的王姓男子為29歲,為本案的不法行為的犯罪人,並未滿足該項未滿18歲條件,
依刑法δ1 罪刑法定主義「以明文規定者為限」,
是故所以該條對他來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係他已滿18歲,為有責任能力之人,
不會因為被害人未滿18歲而滿足該項條件。

關於法官判罪的輕重係刑法δ57,其本刑為3年以至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官可以從這個範圍再看所犯之人的情節加以審酌。

再者,在刑法的領域裡,不一定要經由當事人「提告」,才會進入司法程序,檢察官得以為之,
例:某國中出納組長因為學生遲繳學費,罰學生母親寫悔過書20遍。
首先,請翻開刑δ304條強制罪,該出納組長的行為已符合該罪成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之事由(雖為公務員,但無相關之權力),
這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請看刑δ308。

再來請看刑事訴訟法δ228。(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與過程為,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雖該案被害人(學生的母親)未提起訴訟,但檢察官在電視上看到該新聞,
得依該條進行偵查,甚至起訴該出納組長。

關於調解書,在民法的領域內,確實經雙方當事人協議,經法院審核通過,如同判決之效力,亦可取得強制執行權,
但在刑法的領域內,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其影響之。

TOP

基本上,刑法三階段論證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當然,如你所說是要考慮男女雙方的年紀,
但重點是考量的依據不同、擺放的位置不同,係因為女方【原告】的未滿14歲的條件,
符合刑法δ227的構成要件(此擺在-構成要件該當性-),

至於男方【被告】的年紀是在有責性的部分,
是在判斷男方是否有無責任能力(「滿18歲有責任能力」,或有無原因自由行為「心神喪失、酒醉」)。

當然該案今天提告的換作為男方的時候,情況又會不一樣,
係被告為女方,而不會有刑法δ227之適用,
而是刑法δ221之適用。
但在「有責性」的部分,女方的年紀會因為刑δ18之規定,而不罰。

最後,一個行為事實可以成立很多不同的案件,但一個案件不會有被告和原告身份在同一人的情形出現。

TOP

當然,我說男方向女方提起告訴的時候,是為假設,
法官在判案的時候,亦是用這種三階段論證去論斷。

請照著一行為一評價這個原則去走,
本案主要是論男方對女方,施以誘騙性侵的不法行為。

關於雙方互告的問題,雖為同行為事實結果,但實質兩件不同的案子。
所以,被告與原告的身份,不可在同一案子重壘,
但可在該案為原告,另一案為被告。

例:甲、乙互毆皆成重傷(行為事實),都提起告訴,其

甲對乙向法院提起重傷罪,而法官針對乙向甲施以不法行為做評價,為一案。

乙對甲向法院提起重傷罪,而法官針對甲向乙施以不法行為做評價,為另一案。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