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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撞人的死了> 未走斑馬線 行人賠騎士357萬

<撞人的死了> 未走斑馬線 行人賠騎士35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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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回覆版大貼文,個人拙見如下:

本案院方判決行人有過失而侵害機車路權,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134條第1款: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由於我國政府一直倡導路權優先、安全第一之觀念,故將路權優先之觀念亦導入在交通事故實務判中合先敘明。故路權優先觀念係為交通事故中,肇責鑒定唯一依據,然就反觀日本這國家,以嚴格規定車輛駕駛人,只要口中有酒味,就嚴禁駕駛車輛。我國現行法令規定;駕駛人如酒精含量達0.25以上0.55以下毫克為行政罰,而超過這0.55毫克以上就屬公共危險罪刑事罰。

而就上揭案例中,二造雙方均有飲酒情事,然死者酒精含量卻達0.65毫克(已符合這抽象危險犯、觸犯公共危險罪、因死亡無法訴追刑責)著無庸議。但顯而易見我國立法過於寬鬆,更缺乏這人權精神所倡導至高崇尚的「生命價值觀」,無論酒駕或是無照駕駛車輛之駕駛人,均應剝奪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之『路權』,方能確保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本人之友人其唯一獨生女,因駕駛機車行走於二線道路段,疑因左側超車而近雙黃線,被前方直行之小貨車左側車身碰撞後,當場倒地失去寶貴生命時年僅20歲。但該小貨車駕駛人,雖有飲酒但僅達0.54(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但判決確定是機車駕駛人侵害小貨車路權,小貨車駕駛人無肇責。

以上案例說明,期使引為殷鑑,冀使大家都能遵守這路權觀念才能確保自己生命財產安全,毋須期望立法院立委諸公修法或改以嚴刑峻法,或非以重罰方足以遏阻酒駕歪風(因為有許多立法委員自己都有嗜酒之習,唉!上有所好者、下有必甚焉。)更是如何要我們這些升斗小民如何「風吹而草偃???」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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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法律的宣判會讓人覺得莫名其妙
違規穿越馬路或許不對
但他並沒有酒醉駕駛
反而酒醉駕駛的違規卻還要活著的違規者賠上高額的理賠金
死者為大是最好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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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種事件..

1.騎士酒駕以死.2.行人(不管有沒有喝酒不行走班馬線)以我個人的看法 ..酒駕的部份不能和行人為規定行走班馬線.一同審判..

酒駕是一回事..行人未行走斑馬線又是一回事..應該是酒駕部罰份一條..行人部份罰一條..我認為雙方都該罰..

騎士不得要求300百多萬的賠償..但是行人多少也要有所賠償..另外違規者造成死亡..我是認為違規者在先要負最大的責任..

行人沒違規..那騎士酒駕的部份就只有單一的違規了..主要的這事件有造成有人至死..那如果騎士或行駛者沒有酒駕..

而行人闖紅燈.而造成行人之死.不知要判行人有最還無罪要不要罰款..當然這觀點並不是在法律的立場上來判定.而是個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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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曾遇過一種狀況.汽車駕駛人在有雙黃線的地方回轉..但汽車駕駛人從後照鏡.未看到有機車駕駛人有要通過.當他回轉到雙黃線中間時..確有機車駕駛人通過來不及煞車而狀上..

這點是我本身的朋友有遇到的..當時我還沒到場幫他處理的時候..對方一直拿他的無照來恐嚇我朋友..後來我到了.我只說一句話.交給法官.叫我朋友去住院驗傷..車禍的那時剛好旁邊就有醫院..

而且醫院也檢查出有內傷..我是用這部份跟對方談..有無駕照並不會影響法官的判決的錯與錯..這個例子機車駕駛人沒有駕照..(法官的判決是機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先罰6000元..在罰影響交通1500)..(而汽車駕駛人拿調銷駕照..罰影響交通2000元.還要去上課時間非假日)

另外車輛部份跟上面的分開罰..法官並不沒有因機車駕駛人無照就判他有錯..這時汽車駕駛人的部份是自行改造後照鏡.之所以影響後照的視線..無法完全看清後方來車..所以車禍的部份汽車駕駛人有錯..

所以法官判賠汽車駕駛人要賠償機車駕駛人的費用..還有就是汽車駕駛人並沒有開方向燈.現場的狀況一定要不能亂..事情的發生都要跟警方說明的清清楚楚的..而方向燈這一點很重要..

法官在判定的時候.不是只有看撞擊的部位..因為有時撞擊的部位會因駕駛人的回轉速度而不同..這時有無打方向燈就很重要了..

因為我朋友的撞擊點很明顯的是他自己的錯..但是他的機車車頭整台都壞了就知撞擊速度多快..那我就看到對方沒打方向燈..

主要就是贏在方向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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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說的這一點..相信不管開車或騎車的人..多少有人有遇到過不過不瞭解的人都會怕..

尤其是女孩子..有些人就是看對方是女孩子什麼都不懂就用方式來恐嚇..剛好我朋友就是女的..

是後事情解決了他才放心了下來..他會怕的原因是對方開的是名車太貴了..賺一年也賠不起..


[ 本帖最後由 keyffx 於 2008-10-22 15: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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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覺得這判的不錯啊.
不然.這幾年來不斷提倡的"人車分道"會是個屁.
我只覺得是有點判"貴"了.應該再半價.

今天我們不要去考慮酒駕這部分.
1.大家去試想.如果被告不穿越馬路.那就不會有任何事發生(這就是因果效應)
2.你會知道對方會是往前閃還是往後閃?還是......都不閃.
   相對的.對方又要如何知道你會往哪裡閃?
   所以.撞到是機率問題
   (社會知識.家庭觀念.交通概念都會影響被撞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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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當有一天你自已是受害行人時你會有何感想

沒天理....::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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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也認為這樣判OK....
行人穿越馬路要走斑馬線..
這是小學1年級(還是幼稚園?)的基本常識吧= =a...
有斑馬線你不走卻要直接穿越馬路..
那你就是在跟法律賭博啦...
沒事發生~你贏~
有事發生~你糗大~~
很簡單的道理...
兩方都有錯..
不過機車騎士已經付出代價(往生~)
那麼就剩行人要付出代價了~
願賭服輸.天公地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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