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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妻出牆遭抓姦》口交非通姦 出軌鑽漏洞

妻出牆遭抓姦》口交非通姦 出軌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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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如果法律在制定時其有罅隙疏漏........應該要積極去填補縫隙.....

為何不朝修正法令以適法,而任其肉腐生蟲魚枯生蠹。

如果男女非兩情所悅,而男士以強硬手段,硬逼被害人玉女吹蕭,行為人一定有刑責無庸置疑。

但,這男女之為如有損社會善良之風,法律卻與道德脫鉤的結果就是.......唉!!!!!

法律真的是最低道德標準,邇後,曠男願女只要勤練『遇女心經之玉女吹蕭』...但請注意不要碰到愛滋病帶原者::40: 這樣就不構成通姦囉......真的是『罄竹難書』...法者...詭道也...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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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真好笑.......歡迎嫖人妻

真是好樣的!
嫖客們.注意囉!
送給你們一個好消息
嫖人妻.
只要半套口交
你就不用被起訴囉
如果全套做完
也只要都套好招
只是口交
哇哈
白痴法律鼓勵嫖女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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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在路邊 要女的幫打槍 也不算犯罪了哦
亂搞 台灣不只法官認知有問題 連法律也是錯誤一堆

因該設立一個機關 專門檢閱所有法官 每年審理案件
如果判決 有問題 即檢討法官適任性
法律 也該有個專門機關來監察 如有修改後造成
問題應彈劾當初修法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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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法不知要等到何時,先申請大法官解釋吧!!!可是通姦在國外,有些國家都除罪化了,但基於國情不同,我們還是保留住通姦罪相姦罪,可是這條規範一直都有問題,以前不是也有小法官申請大法官解釋通姦罪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但大法官說.........沒有違憲的啦!!!所以.........問題真是多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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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了!最近「通姦」或「相姦」的罪狀好像法律規定的相當有"人性"喔!
妻子僅承認與對方口交,即獲不起訴處分,喔天哪!!!
若要抓姦在床時只要對方說..."我只是幫她口交而已法律上說是無罪"
如果我是她老公我也有一個請求
能否也請他老婆順便幫其他的人口交一下造福人群...
之前摸胸10秒 舌吻5秒也無罪
我有點迷網慾火焚身
摸胸10秒 舌吻5秒 外加口交
通通無罪???
哈...男人真是有福氣呢
::11:

[ 本帖最後由 a-mi 於 2008-7-7 00:12 編輯 ]
富貴與貧窮之差別在與計較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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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分享
引用:
五、每篇主題與回覆都需十個字以上,嚴禁灌水、洗版違者扣10金。
[ 本帖最後由 魯智深 於 2008-7-9 05: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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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台北縣46歲黃姓男子,在遊戲">網路遊戲中認識苗栗縣14歲少女,兩度相約外出,並上旅館口交,少女母親在她書包內發現驗孕棒,追問後報警,事後黃某與少女母親以80萬元和解,獲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3年,免於牢獄之災。


黃姓男子是在96年暑假與少女認識,兩度相約外出用餐並上旅館,相互愛撫與口交後,想進一步時都因少女感到疼痛,沒有完成性行為,但口交也屬於性交的一種,檢察官認定他觸犯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罪。

怎認定差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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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atpx4869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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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為了方便某些人方便而修法的吧...不然怎麼不強制性交跟通姦一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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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starnanjoe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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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chen0912185695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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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解釋上通姦的定義不等於性交
這樣解釋的結果也可謂有好有壞了
好的是仍維持刑法中最重要的罪刑法定主義
壞的是與時脫軌
因為就現今來看絕大多數的人都會認為
通姦的解釋範圍是與的性交範圍一致(也就是包括口交)
但個人認為仍有擴張解釋的可能性在
若一味的靠修法來解決
我想是很難跟上時代的腳步的
尤其是現今立委素質低落的年代
人民的權利真讓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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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半套口交
你就不用被起訴囉
如果全套做完
也只要都套好招
只是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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