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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蓋章.簽名 同具法律效力

回復 #1 c120559918 的帖子

這各.民法上早已規定明確
可是.法院.所有準司法機關.政府機關.全部不按法律實行.

根本就是帶頭不給民眾正確的法律知識.

民法.總篇.第3條.清楚立法.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 3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3
民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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