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債務不履行之小額訴訟:

債務不履行之小額訴訟:

債務不履行之小額訴訟:

某甲現職為公務人員,因經濟拮据而向00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由某乙為其擔任連帶保證人,然某甲雖有每月攤還本利,但卻甫於退休前不再按月繳納本利交付00銀行。嗣經00銀行以書面資料並請某甲應履行債務人義務,但某甲卻置之不理。00銀行便請某乙負起連帶保證責任(須按月攤還延遲繳納款項總計金額共二十萬元整)。
00銀行為利於對某甲債權處理,復將某甲之債務移轉00財務管理公司負責處理後,某乙並與該00財務公司協商願意承受某甲債務之三分之一(新台幣七萬元整)並獲得該公司同意,但某乙不甘損失(因某甲債務不履行),亟欲主張某甲應將該七萬元返還(因某甲领有公務人員退休金)。試問?某乙當如何主張確保自己權益,並請某甲履行債務返還?

「問題討論」:
一、00銀行之債權讓與00財務公司是否成立?
二、某甲之公務人員退休金,債權人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假扣押?
三、某乙對某甲債權標的金額僅新台幣七萬元整,該如何主張提出救濟請求某甲返還?
「問題解析」:
一、以契約將債權自原債移轉給新的債權人,而債的內容沒有改變。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為原則,但是例外的有下列不得讓與。(民法第294條第一項參照)。
(一)依債的性質不得讓與。
(二)依照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
(三)禁止扣押的債。
二、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事實摘要;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同法第九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又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給付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為優先保護聲請人之財產權,00銀行作社仍可以其他之方式滿足其債權。準此,在方法之選擇上,若直接以聲請人之退休金抵銷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顯然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三、民事訴訟有分什麼普通案件、簡易案件、小額訴訟
(一)民事訴訟部分:(主要是以訴訟標的金額來區分)
(1)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8條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二)小額訴訟簡介: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四、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1)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2)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伍)結論:
以上所述即為有關公務人員暨勞工退休人員,有關退休金部分是否可以扣押等相關規定,依據大法官會議五九六號解釋說明。另有關民事訴訟債權及債務不履行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可以由當事人聲請小額訴訟程序以杜絕司法資源之耗費及徒增社會成本之支出,然因限於篇幅僅擇要舉例說明,如有掛一漏萬或疏漏不周之處尚祈各位不吝賜教。

參考網站資料來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B%C3%F6%AA%FE%A5%F3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1907947
http://www.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aa3c3
蔡仟松編著輕鬆看民法之債權總論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