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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機車族不可知.你不能不知道.擦撞與沒擦撞.其實你的權益差很多

回覆上案所述僅供參考:
由於目前科技發達,人與人之間更因交通便捷縮短人與人之間及城鄉的距離,因而產生各種交通事故問題與日俱增時而在我們身旁擦身略過。故在當下我們當應瞭解有關交通事故所造成之侵權損害後,有關我們生命與財產如何依循法律途徑來主張求償?人民之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定之,故有權利斯有救濟。
對於交通事故之成因總是離不開人、車、路等三要素,所以我們如果要保護自身權益就必須要瞭解熟諳交通法令方不致讓自己法律賦予權益睡著,本人僅依上揭案例所述提出個人淺見,藉以開啟另一個不同法律角度(野人獻曝)供各位讀者做一個全方位思考。
對於交通事故之成因首先警方在現場蒐證調查係屬行政調查階段(釐明路權歸屬、優先路權與相對路權及因果關係)後,再將該案製作相關資料後陳報車鑑會調查雙方(被害人、肇事者)之肇責比例(司法訴訟程序)後,再由車鑑會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詳查當事人是否有一方違反交通規則行為(起訴)後由第一審法院判決。
而上揭所述案情,如以路權分析當應以直行車優於轉彎車。案例說明;本人在96年10月間受理友人之託,因其駕駛機車於新竹市區機車優先車道行駛,突遇乙部小自客車在其左側直接右轉進入岔路口,當時機車駕駛人因緊張心慌而跌倒(駕駛人體傷),但汽車駕駛人以未碰撞到機車做為免責藉口拒絕負擔機車駕駛人被侵權損害賠償主張。俟經警方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亦以事故現場人車均已移動結案。被害人心生不服因而向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當場陳述:「本人機車乃為直行車,而汽車為轉彎車,當以轉彎車如欲變換方向轉彎,應禮讓直行車為優先,檢察官聞後當庭表示,以汽車侵害機車路權敗訴。」
由上述所撰之個人淺見,對於交通事故之肇因與肇責調查是否有因果關係?則依據路權來判定肇責,故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為要才能確保安全上路並減少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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