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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碰到堅持禮卷過期不給用的商家 ,你會如何?

碰到堅持禮卷過期不給用的商家 ,你會如何?

因為手上還有幾張之前跟朋友一起購買的三好米溫泉會館-松濤館(景觀湯屋卷)
但期限只到今天(2007/12/31)所以我們就打電話確認一下是否還能用


沒想到接電話的小姐在溝通中一直回覆說:「能用,但要補差額喔」

我回說:「行政院消保會宣布4月1日起全面施行"禮券定型化契約",禮券將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消費者若持印有註明期限和「逾期無效」字樣的禮券,不影響使用權益~~為何還要補差額??」

接電話的小姐又說:「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
(感覺三好米的規定大過法律的規定....)


後來又換一個"張小姐"來接電話 ,開始一樣也是要我們補差額,在我搬出〝禮券定型化契約內容"+"民法第125條規定〞後她露出很不耐煩的語氣回我說:「好啦~好啦~給你用啦! 讓你延一個月啦」
當時我本來想發飆罵人,但想到消保會法制組有教說要先理性溝通 ,如業者真有違規在去申訴備案.

但她那種口穩聽了真讓人不舒服,感覺好像是在施捨給消費者一樣,但明明是我們站的著腳(法律明明就寫"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及"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當初就是很喜歡三好米才跟朋友們一起買許多溫泉卷 ,但業者現的態度讓我對三好米感到好失望 . 原來想去的好心情全被破壞掉了...
看她們的態度j想必一定有很多人白白放棄自己的權利了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一旦在禮券上所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消費者至少還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


禮券定型化契約裡的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如果是你會 據理力爭 還是 自認倒楣 ?

看帖回帖不僅是尊重他人.也是對發帖者的一種鼓勵與支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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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好了!!

來這個地方瀏覽是來對了!!

很實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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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  魯智深 版主

大大真是好眼力@@
沒錯~我以前還沒上班時較常PO文 ,但後來畢業上班後就比較沒時間發帖了..... (自己懶還找藉口....) 


很多商家都以為消費者不懂就想唬弄過去 ,希望大家碰到此類似事件一定要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權利
因這都是於法有據~ ^^ 

[ 本帖最後由 MiNa=米娜 於 2008-1-2 04: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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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據理力爭啊
既然都那麼機車了
那你更應該去消費
如果店員當場刁你
那你就可以當場說
請叫你們經理出來
<然後經理出來後就會說....董ㄟ好久沒來了><===這是題外笑話
然後你就可以當場跟經理搬出這些條例
再嗆聲說你要找消保管跟記者
你就看店家會如何反應
試試看吧
至少嗆聲總比了錢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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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我想問一個問題
就是用銀行卡購買10張 電影票卷
但有限定有效時間 不知道這跟禮卷有沒有分別
預期後就真的不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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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yahing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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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長了我的腦子記不了這麼多耶
下次遇到狀況對著你上面得跟他說看看好了
謝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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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據理力爭啦!
因為禮卷屬於有價證卷,等同錢財,
請問各位,你們的鈔票有使用期限嗎???
當然沒有!!!

所以各家禮卷都不可以限制其使用期限,
舉凡所有用鈔票換來的折價卷;禮卷或替換卷,
都屬於有價證卷,是不可以規定其使用期限的,
所以各位大大在碰到這種事時,一定要據理力爭,
如果店家不與理會時,立即告上法院;消保會;消基會和媒體...
保證會非常有效喔~~~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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