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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淺談交通事故發生後有關和解之說明:

淺談交通事故發生後有關和解之說明:

在現今因科技發達日益昌明,再加上國民所得增加與逐漸上昇帶動經濟繁榮與交通運輸工具數量逐日劇增下,所以每個家庭最起碼簡單代步工具以機車最為普遍。然則!卻因交通工具之使用普遍也造成許\多交通事故帶來各種意外傷害與財務損失,然而!當您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問題後,您該怎麼辦?如何採取救濟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以下短文乃本人之淺見僅供各位參考,並竭誠歡迎各位不吝賜教。

【交通事故發生後之責任】

   汽車在行駛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損害,應負什麼法律責任?使用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應負民事、刑事或行政法上之責任。此三者或單獨成立或兼而有之,視事故情況而定。茲分述如下:
一、行政法上責任: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我國道路及車輛管理單位制定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紊亂交通秩序、妨害交通安全者,依本條例處以吊扣(銷)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罰鍰等行政處分。
二、刑事責任:
汽車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乃侵犯個人法益,可能構成刑法之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
1.過失傷害罪:(刑§284)
普通過失傷害罪:(刑§284Ⅰ)
輕傷害: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傷害罪:(刑§284Ⅱ)
輕傷害: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之定義:(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10)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從事業務之人:不限於以駕車為業者(職業駕駛人)。以修理汽車為業,在修理過程中之試車;以駕駛小貨車推銷食品為業者,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人傷亡者,皆為業務上之過失。
2.過失致死罪:(刑§276)
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3.刑事追訴:
刑法所規範之罪刑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287)
告訴乃論:非經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得為告訴之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刑訴§232-236)。
告訴乃論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訴§237)。逾期始提出告訴者,將受不起訴處分(刑訴§252)或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303 )。
撤回告訴: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訴§238)
三、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之侵權行為。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人傷亡即構成「侵權行為」。
A.損害他人之物:
因故意或過失毀損他人之物,會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
(1)財產上損害: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民§216)
賠償方法:
a.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196)
b.回復原狀。(民§213)
c.金錢賠償。(民§213Ⅲ、214、215)
(2)非財產上損害:因財物被毀損所致精神上、肉體上之痛苦。
賠償方法:目前依法無法請求。
B.致人傷亡:
侵害身體健康:
a.財產上損害:補償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民§193)
b.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上與肉體上之痛苦。請參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侵害生命權:
a.財產上損害:
死亡前:所支出之醫藥費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等。
死亡後:1.殯葬費。(民§192Ⅰ)2.扶養費。(§192Ⅱ)
b.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民§194)

【個人建議看法】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二造雙方僅有車損狀況下。受損之一方如果不願意和解欲提出毀損告訴者(屬於民事訴訟)。因為交通事故之發生係駕駛人因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才會發生(過失行為),故非刑法上所規定之故意毀損他人之財物罪章(刑法第354條。)

另就對於重傷害之部分,所謂毀敗意即如手或腳或其他肢體因遭受外力傷害而無法恢復健康與正常機能而言。
【在事故後要如何談和解】
1、 首先必須要至處理該案之警察機關索取交通事故之現場草圖影本及照片(縱然您在事故現場有拍照,仍屬無效因為檢察官只會以皇后貞操之立場採信警方的照片。)
2、 依據現場草圖之路況分析研判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該路段之路權係屬何車(或行人)之路權(有無違反道路交通規範意即悖於信賴保護原則)此為肇因之分析含(路況、標誌、標線、號誌、道路有無施工或有坑洞),由肇因再來分析肇責歸屬(但肇因未必等於肇責)。
3、 如果有肇責之一方仍須瞭解該路段之標線、號誌、標誌等是否設置適當,或因道路施工影響行車而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因果關係則可另案提出國家賠償法之行政訴訟以爭取個人權益。
4、 對於交通事之發生,如果是機車與汽車發生碰撞還須考慮到當時機車在行進間,該路段是否有機車道?若然!是否被其他車輛佔用(路霸之舉),則該佔用機車道之車輛仍有肇因與肇責(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5、 和解是理性談判:
當事故發生後不可因為小車被大車撞或是體傷或死亡就代表對方有肇責(錯誤的迷思)。要針對路權係屬何車來斷定(路權優先),如果知悉自己係屬擁有路權之一方,才可以提出侵權損害賠償(醫療費用係依據健保收據來計算支出費用、生活上必須之支出、如腿傷需要拐杖或購買腿商必須之藥補品但必須要有醫師之診斷證明佐證、撫慰金即精神上因交通事故後所承受之痛苦但須要有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證明。)但是傷者如欲提出上述之侵權損害求償者,須是對方違反路權而造成此次體傷才能求償。
如果肇事者不願賠償損失,那就依循司法訴訟(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主張個人權益),如果傷害情況嚴重者,建議先向對方申請財產之假扣押以保護個人權益不致損失(防範肇事者脫產藉故名下無財產可賠償對方損失。)
【重要說明】
通常為使和解能順遂,建議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善盡告知義務。並且可利用在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來調解。如果雙方同意和解,但礙於賠償金額龐大被害人又因同意肇事者分期攤還和解金卻怕其無法履行承諾怎麼辦?建議可以在和解書上附加一條但書(例..如0000之分期付款給付之金額如有壹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夫妻之間協議離婚之膳養費、債務之間之履行均可一體適用。)
以上所撰如有疏漏不盡之處尚祈賜教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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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謝大大的分享,最近因交通事故正等待開庭~~
看了大大的文章對我真的獲意良多,
因沒錢請律師只好搜集對自已有幫助的資訊,
真的非常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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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分享與不棄:

結緣當結好善緣~~~求知當求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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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讓我受益良多
皇后的貞操這句話用的還滿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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