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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智慧財產權管理暨技術移轉業務

智慧財產權管理暨技術移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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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改名應注意維護商標權益
近日關於「企業改名」之議題引起媒體及各界普遍關注,智慧局基於商標主管機關之立場特別澄清,企業名稱與商標權是兩回事,許多企業並非以公司名稱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只有在企業以其企業名稱作為商標取得註冊及使用,才有因為企業改名而產生商標權賡續問題。
如果企業是以其企業名稱作為商標取得商標權,則企業改名稱應一併考量如何延續及維護其商標權。如果該商標是眾所周知之著名商標,智慧局基於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保護著名商標之規定,在短期2至3年內不會核准不相關之第三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必須持續3年未使用之商標才可能被廢止。因此,智慧局提醒業者,企業更名後應考量該名稱商標權之延續及是否重新註冊新商標等問題,以維護自身商標權利。

二、修正「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五條
專利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獎勵發明、創作,得訂定獎助辦法。」此乃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之具體落實。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此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並分別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及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二次,以鼓勵各界進行研究發明,並給予各項之獎助。

茲因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貢獻獎之給獎,係經由公平、公正、公開之評選活動遴選出最終優勝者,頒發金、銀、銅獎座及獎狀,以資鼓勵。衡酌貢獻獎之評選係著重參選者本身對科技創新研發投入程度、鼓勵並培養其從事創新研發,以及其成就對整體社會之貢獻度,若強以區分金、銀、銅牌次第,似有牽強,經實施多年之後,認有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第五條條文,不區分金、銀、銅牌獎,而統一稱「貢獻獎」,並頒發獎座及獎狀,以表彰得獎者之對國家經濟之貢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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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a2197701 於 2007-3-2 07: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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