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報案要如何說明.才不用被傳喚當證人
你們知道嗎?
報案其實也是有技巧的喔!
基本原則:
人.事.時.地.物
這大家都知道
但.
報案要如何報.又不想被不必要的傳訊出庭問話.
其實很簡單
1.人.....(所謂的人.不是指你.而是被害人及加害人)也就是出事的人跟傷害人的人
2.事.....一定要說明.
誰撞了誰或殺了誰
車牌號碼
這都是最好要說的
眼見為憑是最好的
3.時.....也就是發生時間.警察局會有報案紀錄...基本上不用管.但....最好是記一下(吃案的最基本)
4.地.....一定要說明清楚.有地址說地址.沒地址就說明四週的建築物.越詳細越好
5.物.....也就是所謂的凶器........車.槍.刀.劍.....等等
我.....曾經因為好心報案
而被法院傳喚
但.我提出合理報案電話紀錄.所以.拒絕出庭
因為
小弟我多少也有點法律知識
因為我報案內容大致如下:(記憶中報案內容是)
119嗎?我要報案.車禍事件.一名女子被計程車撞傷.需要一部救護車.女子被計程車撞飛2公尺左右.可能雙腳被撞斷.地點在通河*街.四周沒有地址.我只知道我的右邊是捷運高架.左邊是一所學校.左前方是一間機車行.計程車司機.目前還沒下車.我所看見.計程車司機.左轉看右邊.大燈沒有開.也沒有開方向燈.請盡速派人前往.
事後一分鐘左右.報案中心有打電話再跟我確認地點.
過一陣子後.我收到傳票
誰要求證人出庭.我不管
反正....
我認識的律師跟我說.
我已盡到責任跟義務.
再加上.受害人與加害人只是因為賠償金的問題談不容
所以.我出面幹嘛.
可能.
大家會認為好心沒好報.
其實.我是覺得.還好啦!
因為.
哪天立場對換時ㄋ.
幫助別人.也可能幫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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