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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通姦罪相關案例討論

通姦罪相關案例討論

甲男乙女同住在台南,是一對從小一起長大的青梅竹馬,
甲男退伍後徵得乙女同意,兩人一同到台北打天下,
到台北後,甲男為感謝乙女不嫌棄他是個窮小子,
決定給乙女一個名份,所以相偕去辦理結婚登記,
登記完畢後並承諾乙女日後有錢時必定辦一個盛大的婚禮,
將乙女風風光光娶進門,
而乙女見身分證上配偶欄登記甲男之名字,內心喜不自勝!!
光陰似箭歲月如梭,轉眼15年過去了,
甲的公司在乙女協助下越開越大,
甲也由昔日的窮小子變成身價數千萬的富翁,
然而俗語說的好,男人有了錢就會作怪,
甲男開始在外面包養女人,
紙終究包不住火,乙女得知後非常憤怒,
便委託徵信業者進而取得兩人敦倫(做愛)的有利證據(相片錄音皆有),

試問乙女到法院控告兩人刑法第239的通姦罪,可否成立?


法律條文是死的,
現實生活是活的,
死板板的法律條文大家可能看不下去,
所以我希望藉由一些相關案例的討論,
增加大家對法律的了解!!!
這樣的做法可能比較有趣些!!!!

[ 本帖最後由 verlly 於 2007-2-14 11: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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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2人以上公證人
沒公開儀式,婚姻應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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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法院有個判例
似乎推翻"要式婚"的必要性(甲男與乙女同居幾十年,乙女平常在家照顧甲男之年邁母親,數十年如一日;
後來甲男移情別戀提出分手,乙女心有不甘而提出要求贍養費,法官判定兩人雖沒有"形式上"婚姻,但卻有實質上的婚姻生活,故甲男需付贍養費。這是最近看新聞看到的)

某些時候
只要有實質上的婚姻生活
為了保護弱勢者
可能例外承認未經儀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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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位律師實際經手訴頌的案子
甲男跟乙女都是60多歲人,都是經過二度婚姻的人
甲跟乙結婚,兩人皆是第三度婚姻,但不好意思宴客
所以只簡單辦個登記的手序
甲不日之後死亡,甲有一養子,養子透過該律師去訴請「婚姻無效」
結果勝訴,該養子獨得2億多遺產,勝訴原因也是「無公開儀式、無主證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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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結婚手續不是現在也承認登記制嗎?
是我記錯了嗎?有錯麻煩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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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我自己翻過法條後,也覺得納悶
民法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
   經戶藉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為結婚」
第二款明明也有講到,除公開儀式與2人以上之公證人外
經戶藉法登記也是有效力,還是說,有其他的結婚登記?
一般人講的「到法院公證結婚」,算是公開儀式嗎?已符合982條之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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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oap0007 於 2007-2-15 04:51 發表
坦白講,我自己翻過法條後,也覺得納悶
民法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
   經戶藉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為結婚」
第二款明明也有講到,除公開儀式與2人以上之公證人外
經戶藉法登記 ...
這題目會不會是考古題?沒記錯戶籍登記制是近幾年才通過的
另外,「到法院公證結婚」,屬於公開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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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的解題關鍵,正如諸位所說,
重點在於甲乙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否存在!!!

982條第2項之『推定』,是屬於程序上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
所以可舉反證推翻,在未推翻前婚姻關係有效,推翻後始溯及失去效力

982條第2項之『推定』,所推定的並非推定已產生結婚之效力,
而是推定兩人之結婚具備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證明,
所以如果事實上並無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證明時,
那麼當然允許當事人可提證據證明並進而將婚姻關係推翻掉!!!

所以本題的重點在於甲知不知道我國採的是儀式婚而非登記婚,
如果甲不知道而未舉反證推翻婚姻之效力,
則因為甲乙已登記結婚,所以在法律關係上推定其已結婚,
所以甲會被判通姦罪成立;
反之,若甲懂法律,知道我國採儀式婚而非登記婚,
而提出反證證明當初並無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證明,
並進而推翻婚姻關係之效力時,
則因為甲乙之間並無婚姻關係存在,
所以甲當然不可能成立通姦罪!!

所以在本題中會因為甲懂不懂法律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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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soap0007 的帖子

對一半,
因為甲如果沒舉反證證明當時結婚時並無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證明時,
則婚姻關係依民法982第2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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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oap0007 於 2007-2-14 14:52 發表
沒2人以上公證人
沒公開儀式,婚姻應該無效
對一半,
因為甲如果沒舉反證證明當初結婚時並無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證明時,
則婚姻關係依民法982第2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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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o6cl4 於 2007-2-14 21:10 發表
之前法院有個判例
似乎推翻"要式婚"的必要性(甲男與乙女同居幾十年,乙女平常在家照顧甲男之年邁母親,數十年如一日;
後來甲男移情別戀提出分手,乙女心有不甘而提出要求贍養費,法官判定兩人雖沒 ...
這個例子只屬判決而非判例,
判例跟判決的不同點,
主要是在於判決可說是個別法官之見解,
其他的法官不見的會採,講誇張點,可能連理都懶得理,
判例就不一樣了,是由現存的判決中,
擇其優者,再由多數法官組成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庭總會議決議後,始編成判例,
換句話說,判例可說是多數法官之共同贊成之見解,
所以比較會被法官於判案時所接納,
很可惜的是,你所舉的例子只屬判決而非判例,
所以日後除非修法,
否則我很懷疑相同之法律見解是否會常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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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ESIAWOLF 於 2007-2-15 04:11 發表
我國的結婚手續不是現在也承認登記制嗎?
是我記錯了嗎?有錯麻煩指證
戶籍法上之登記只具報告性質,只有推定效力 ,
也就是說該登記只是用來推定雙方之婚姻具備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證明,
而既言推定當然可舉反證推翻之!!

簡而言之,
我國的婚姻要成立除了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證明外,
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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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oap0007 於 2007-2-15 04:51 發表
坦白講,我自己翻過法條後,也覺得納悶
民法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
   經戶藉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為結婚」
第二款明明也有講到,除公開儀式與2人以上之公證人外
經戶藉法登記 ...
982第2項我上面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所以不贅述,
至於到法院公證結婚,是屬於982條第1項,
是具備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證明的,
所以婚姻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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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verlly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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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7 sunyat105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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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2197701 於 2007-2-20 19:09 發表
大大
你看錯字了。原題無『倫敦』地名。


p.s曾經有一位女法官在庭上審通姦罪時,說:吹喇叭?怎麼沒有看到喇叭這個證物?
這位女法官是認真嗎?是她真的不懂吹喇叭這個形容詞,還是她認為
吹喇叭就是吹喇叭,口交就是口交,不能等同視之?
A大知道後來審判的情形嗎?我滿好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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