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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轉貼]自己燒錄的CD要說是夜市買的

[轉貼]自己燒錄的CD要說是夜市買的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 ...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 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 : 主要 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IGS 一位 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 警察 如果沒有收索票 , 根據 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 如果 你買盜版 cd 是那 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 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 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 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 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

2. 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 (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 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 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2 款散 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 2 年以 下徒刑)

4. 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 違反 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5 款明 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 2 ! 年以 下徒刑)

5. 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 ( 違反 第 92 調非 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 3 年以 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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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啦!台灣有些不肖的警察哪管你憲法第8條,大法官的釋字535號的臨檢應注意事項,都是欺負小老百姓不懂法律,隨便就自己打開後行李箱或是車內的置物空間,然後隨便引用刑事訴訟法的無令狀搜索的各條文告訴你,搜索是可以不必使用搜索票的,但是小老百姓哪裡知道無令狀搜索的要件相當嚴謹,並不是警察可以任意扭曲原先法條的真義而恣意妄為的,如果大家碰到這種不肖的警察亂搜一通,可別傻傻的楞在那裡哦!首先應該嚴正的拒絕此種違法搜索行為,如果警察不予理會則可以隨身攜帶的錄影或照相器材將其不法行徑全都錄下,當然記得不要被他發現哦!最重要的是在臨檢後若無搜到毒品之類的違禁物,千萬別跟他們到警局去作筆錄,而是應該要求當場開立臨檢的書面文件要求其簽名然後持有一份作為日後自保的證物,當然真正遇到擺明就是不給的刁蠻警察,可以偷偷記下其值勤的車號,最好是能記下他的單位及姓名,好向他的上級長官投訴哦!希望大家都能不要遇到這種壞警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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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

詳見"毒樹果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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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養的養成在於落實於生活之中,希望每一個人包括政客都知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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