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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高速公路警車未開警示燈取締超速 不罰

回復 #1 ovity 的帖子

被告算是條理清晰的讓法官佩服他的觀點

前幾年,於雅虎知識上看到網友回覆,
近年來,地院的年輕法官,較能站在民眾利益的觀點上,下判決

大法官的釋憲案,亦同;趨勢的快慢,民眾法律知識.養成的福祉

當年,釋憲第535號 出來時,台北市市警局,還不是不能接受

公務員,是為民服務而存在的觀念,何時可以建立.轉正?
引用:
解釋字號:釋字第 53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35)

解釋日期: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535
引用:
國道警察獲悉法院判決結果,均感到錯愕
對於法官見解與警方值勤規定不同,
國道員警表示無所遵循,未來執行也不免綁手綁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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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ovity 的帖子

樓主,拍謝!請問:此是哪個地院的判決?台南地院嗎?

不知道是否能找到該判決書?多謝

台南地院:http://61.221.195.3/main.asp?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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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米滋亞浪 的帖子

哈哈!抱歉,米大,似乎又沒看清楚被告的陳訴與法官的判決理由

時速100公里以上的時速,從內車道切換到路肩,
假如:其發生連環車禍的成本,誰須負擔呢?
這是被告的主張,與交通高速公路的處罰上立意,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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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米滋亞浪 於 2007-3-14 07:59 PM 發表

這判決有沒有離譜啊 我看這法官是有崇拜心理而自己用心證方式來判決吧

不管夜間有無開警示燈,其超速行為是即成事實,如何叫做違法取證

是警察扮匪持槍在後頭追嗎,還是警察開他的車超速的

有法律規定開罰單要開警示燈嗎,有法律規定不能偽裝執法嗎

那用監視器拍下的犯罪過程都不能當證據,都可視為非法取得的證據了嗎

只因法官欣賞一個人的文采,就可以徑行認定為非法取得之證物嗎 可悲的法官喔
不可悲.不離譜!

法官是站在立法上的利益.立意出發
被告,只是點出此法的利益.立意,而已

路肩,停車,夜間,無燈的情況下,誰的視力好到可以看到呢?
既然是在執勤,就須先合法,這是根本,根本不需議論

夜間,路肩停車,需開警示燈,是禮貌.也是尊重其他行車人
更何況是執行公務的公務員

抱歉,米大是否再3細讀此文章,不可悲.不離譜!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7-3-15 04: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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