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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為我國刑法的十大量刑原則。
有人為何很納悶為何我國刑法,不是嚴刑峻法,
該罰多久就判多久,
係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而刑法主要目的不是處罰人民,而是保護人民。
避免人民被到不法行為的侵害。
而刑法δ51條,需跟刑法δ50條一起看,
至於有關第5項之規定,乃是給犯罪人一個自新的機會,
再加上我國採一行為一評價,也就是一個不法行為成立一罪。
舉一例,
某甲為300個婦女墮胎,其行為態樣已符合刑法δ289加工墮胎罪之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試問,最重本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若是不照著該條的第5項數罪併罰,那甲是不是要坐600年的牢,
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再者30年說短不短,說長也不長,人生有幾個30年?
而且不是犯罪越多,就賺的越多,係各條之規定刑度不一。
數個同一不法行為會影響其法官量刑輕重(刑δ57)
若是數個不法的行為,就擇一重,刑法δ55
例:職業殺手隔著玻璃殺人,成立殺人罪,也成立毀損物品罪
所以,不停的犯罪不見得就吃香,原因很簡單,因為往往可能還連帶民事賠償的部分,
所以偷的再多,除了坐牢之外,東西你還是要繳還,強制性交多名被害人,
除了坐牢,你還有身體、精神損害賠償,這些不是能夠合併一起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