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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夏朝的土地制度

夏朝的土地制度

  對於夏朝的行政區﹐世傳為「九州」﹐那麼這九州大地的土地制度又是怎樣的呢﹖
  據夏朝研究史料顯示﹐關於夏朝的社會性質問題﹐史學家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當時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為不少同志所同意。關於夏朝的社會性質問題﹐目前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當時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為不少專家認同。
  《左傳》哀公元年記載伍員談到「少康中興」﹐少康因過澆之逼逃奔有虞時說﹕「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歡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撫其官職。」這裡所說的「一成」﹐當是《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說的「九夫為井」﹐「方十里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為成的「成」﹐就是百井。
  《漢書·刑法志》又說﹕「殷商以兵定天下矣。… …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這段話雖然說的是殷周之制﹐但從這裡所說的「成方十里」、「成十為終」是區劃土地的單位名稱看來﹐使我們可以肯定《左傳》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朝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獻中也多謂井田之制﹐「實始於禹」。
  所以﹐古代文獻中也多謂井田之制﹐「實始於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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