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社會] 早餐店上班8天被解雇求償24萬 同事挺老闆:問題在她

早餐店上班8天被解雇求償24萬 同事挺老闆:問題在她

聯合新聞網  2018/06/26 08:16
記者陳俊智╱即時報導 一名40多歲的劉姓女子2015年到新北市永和區某豆漿店上班,因工作8天就被開除,怒控店家不當解雇,求償24萬餘元,但其他同事力挺老闆,證稱是她自己工作態度不佳導致惡果,並指老闆過去沒開除過人,她是第一個。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劉女只有求償加班費600元的理由合理,其餘部分均駁回。

有餐飲業者指出,劉女應徵錄取後擺爛已非第一回,多半看準店家怕麻煩和息事寧人心態興訟,雖然人稱「早餐店殺手」,但受害者不只早餐店而已。

判決指出,劉女2015年10月28日到豆漿店工作,雙方談定時薪110元,但11月4日即被老闆以不適任理由開除,雙方多次調解未果,進而循民事訴訟解決。

劉女興訟主張自己沒有不適任的情況,是老闆片面拒絕她服勞務的義務。此外,老闆除了未依法給付工資和加班費外,也未替她辦理勞保,導致她無法領取失業給付,加上精神撫慰金,應賠償24萬7151元。

審理時,老闆喊冤,供稱雙方曾進行調解,且願意支付劉女1461元資遣費和加班費等相關損失,但對方不願接受。「我有請她提供身分證辦理勞健保,但她都不提供。工作上,我也要求過她要對客人有禮貌、要打招呼,但她工作3天後,一隻手就沒在動,而且還會跟同事說不能碰到她的手,否則就要提告,甚至還會發脾氣摔東西,一天溝通好幾次都沒用才會解僱。」

法院傳訊豆漿店其他員工,詢問以前是否有人因為工作不理想被而老闆開除的例子,員工表示「沒有,她好像是第一個」,並說「老闆一開始對劉女蠻好的,劉女一開始也做得很好,但後來幾天,大家一忙不注意,她就跟之前不一樣」。

法院調查,劉女工作期間,端豆漿只用一隻手,不符工作規定,且工作速度較慢、說話方式不理想、答應改善也沒改善,又無法配合其他同事,老闆多次溝通無效後解約,符合勞基法規定。此外,劉女雖主張老闆未依法投保,導致其無法申請失業給付,但追究原因也是因為她自己不提供身分證導致,因此認定求償無理,最後只才准其假日工作的加班費600元。

TOP

這種人都不判刑~~~法官們真的是社會亂源的源頭~~~

TOP

慣老闆是有的, 但是員工自己也該檢討一下. 遇到這樣的員工你能怎麼辦.
勞基法是該保護用心的員工而非擺爛的員工. 就是會有人利用勞基法來跟老闆敲詐的

TOP

這女人是慣犯,應該公佈身份,以免再有人受害.

TOP

引用:
原帖由 luke18169 於 2018-6-26 16:41 發表
這女人是慣犯,應該公佈身份,以免再有人受害.
大頭貼也要附上吧!不然改個名字又有老闆要遭殃了。

TOP

這種人絕對不能慣

TOP

好像之前來我們公司那個~
勞工局說他是常客了
問題市政府也不改善
底下人明知他有問題還是受理她的申訴.....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