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7-2 05:39 發表
大大 當有人從背後靠近你夠快狗狠的捅你一刀
請問:這不是是違背你的意願方法?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這個構成要件難道就因為這種判決出現法律漏洞?
舉輕足以明重的論理 ...
魯大:
也許上一篇本人之「個人見解」,您不以為然,但誠如您所言「中間的灰色地帶, 就是法律模糊空間」,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本案基於「強制猥褻罪」之前提下:明顯無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已為不爭之事實,問題就出在「違反其意願」之認定,
也許合議庭三位法官認為「程序正義」該高過於「實體正義」,也就是說當事人「無表現」或「表現不出」該次「舌吻行為」從行為開始時
至結束當時,有違反其意願之主張。法官非當事人本人,怎知是否違反其意願?法官無法憑臆測、類推而來認定確實「違反其意願」!
在追求司法公正原則下,也許這就是所謂「模糊空間」的悲哀,也就是控方與辯方「唇槍舌戰」的焦點所在。也許當初公訴檢察官如果
運用一些技巧,諸如問受害當事人「行為當時是否感覺很反感」、「是否感覺很噁心」、「是否想極力抵抗,卻又懼於其淫威而不敢表現」
等話語,而當事人有肯定之回答,相信「強制猥褻罪」是會成立的!
本人才疏學淺,對此案判決也深覺不妥,上述僅為個人見解,純屬意見交流,大家勿傷和氣。看見有那麼多人發表意見,
本「法律茶水間」支持者越來越多,表示本「茶水間」是成功的!恭喜!並預祝人氣越來越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