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新聞] 多元成家 街頭熱戰 修法…立院冷處理--

我個人也是持反對意見,雖然我個人不反對同性婚姻
但是我堅決反對"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也就是第二和第三草案
第一草案跟這兩個比起來都算是小事情
第一個講簡單點就是同性結婚然後住一起而已
但是第二和第三個就完全不簡單了
一個很平常的議題就足夠讓我反對了就是"家產繼承順位"
我如果沒記錯的話伴侶制度的定義就是男女兩方無婚姻關係亦可繼承對方財產
也就是一般人說的同居,如果這兩個都無後嗣,那就還好
如果有的話,我記得在台灣的遺產繼承順位是丈夫(妻子)排在小孩前面
那這就很有可能衍生男(女)方的後代或其他直系親屬,爭取自己直系血親的遺產

EX:根據多元成家中的(伴侶制度)就是
男方曾經結婚有小孩,妻子死後跟另一名女子同居,男方死後由同居人繼承財產
現在我很好奇,如果那同居人自己也有小孩呢?從男方繼承的財產以後會由誰繼承?
是同居人的小孩?還是男方的小孩?還是根本無解?
這時候有人說有留遺書吧!保證有人不會突然死於意外?又有誰每天寫遺書以防萬一?

EX:根據多元成家中的(家屬制度)就是
男子的子女早亡只留下孫子陪伴(隔代家庭),某人因為跟男子關係良好,把男子登記為家屬(子輩)
數年後男子死亡,財產順位由某人優先繼承
現在我很好奇,如果那某人自己也有小孩呢?從男子繼承的財產以後會由誰繼承?
是某人的小孩?還是男子的孫子?還是根本無解?

這只是我個人的推測,也許在遺產繼承的法令中不是這樣的順序

TOP

引用:
原帖由 ghosthead99 於 2013-12-2 23:07 發表
有些人並非反對多元成家,而是反對制度當中的不良
但目前看來大多的反對群是呼屬於狀況外被遷者走的居多......如下:

在護家盟遊行中難得的對話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4yXE5dC6I0
( 這段影音直得大 ...
G大!我想我就這樣說吧!多元成家中有三個制度
第一個制度是"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一個我同意,我也贊成
但是另外兩個,我採堅決反對的態度看待
如果這兩個讓我反對的制度還是要跟第一個制度"綁在一起"
我只能跟那些"同性戀者"說抱歉,公投的時候我絕不會投贊成票
因為一個國家法律不能因種族和性向和性別以及族群不同而有不同
如我在#3所說的那些所屬的直系血親要怎麼辦?這是另外一個法理上的漏洞
講難聽一點,就叫做"賣身體換財產",當然那個人心甘情願被騙,我無權干涉
我只是想干涉因為那兩個不良制度而被剝奪權益的幼子,稚子何辜?
我舉的那些例子都是真實存在於這個社會上,也是真的都發生過
因為這是要立法的,所以我只能從"人性本惡"的角度來作思考
我知道同志婚姻是趨勢,但是法律不能因為這是"趨勢"就跟隨
尤其是有人假借這個趨勢,妄想讓其他不良制度一起通關的時候

PS:我再補充一個切身的例子好了,某個工廠老闆多年前喪妻
喪妻之後他把自己的財產都分給了自己的孩子,只留下自己養老用的部份
不久後他再娶一名女子,也就是俗稱的"後媽",這個後媽知道他把財產分出去以後
就要求該老闆把分出去的財產全部都收回來,但是老闆堅決的拒絕了
假設老闆真的把財產收回來呢?萬一老闆意外過世,第一順位不是小孩,而是後媽
這還是有婚姻關係的繼承,如果套用到多元成家的第二個"伴侶制度"的話
即使兩人沒有婚姻關係,這個"同居人"就享有繼承財產的優先權.
有看過"灰姑娘的玻璃手機"嗎?我闡述的過程就是那個樣子
那麼對小孩來說公平嗎?所以我堅決反對另外兩個制度

[ 本帖最後由 mesia 於 2013-12-2 23:53 編輯 ]

TOP

引用:
原帖由 ghosthead99 於 2013-12-3 01:47 發表


M大! 我當然懂!
我也是只認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所以才會說制度不良
我想這些不良.同性戀者也了解. 但為何依然支持?
因為不良制度怎麼都比制度不存在強得多!  
況且台灣本來就不存在一開始就完美的制度!
我 ...
坦白說這個多元成家的法案對我來說
就好像是有個業者進了一個貨櫃
當中葡萄糖安非他命和海洛因各佔三分之ㄧ
如果業者不肯將這三種物質分隔並刪除毒品
那麼這一整個貨櫃我就會完全扣押且不准開啟甚至直接整櫃銷毀
除非業者肯把這三項作一個分隔,並銷毀毒品
屆時我才會讓葡萄糖進口並開放業者販售

您說的對為什麼他們明知道不良的部分卻還是支持?我的猜測是
1.他們把人性想的太善良了,認為所有人都會愛屋及烏
2.有人把這兩個制度跟同性婚姻制度綁在一起,不得不支持
因此要我支持多元成家法案其實很簡單
只要保留"同性婚姻制度"的部份,其餘兩個直接刪除或修正改良
否則我還是老話一句,"如果認為我這樣是歧視,那就當作我歧視吧"

TOP

引用:
原帖由 ghosthead99 於 2013-12-3 16:08 發表


如果該物不是葡萄糖而是換成10個孩童急需救命的役苗呢?  我想當然是役苗如期送. 毒品另外查封吧!
這也是我能接受的,同性婚姻就過吧!但是另外兩個最好是封起來!
如果一個過就等於全部過,那就全部都不要過

我前面所舉的例子不管是同性或異性戀都一樣
我不是說同性戀不能繼承財產
而是當兩方只是同居又各自有各自的小孩的時候
財產不該由同居人或再婚對象優先繼承
所以我才舉了"灰姑娘的玻璃手機"這部電影做範例
原因其實就是"人性的自私面"作為出發點

當中"收屍"的那個部份.....主因是在"非家屬"
就是我朋友掛了,即使我們就跟兄弟一樣!
我也不能幫他收屍阿!所以跟同性異性還是無關

再者....在醫院照顧人被問身分,不是很正常嗎?
這跟人權好像無關吧!病人都算虛弱吧!
那由家屬來照顧不管是對病人或醫院來說都相對安心
我要是朋友住院,他家人沒空我也可以去顧他阿
這應該跟同性或異性戀甚至法律無關!這只跟安心有關
講難聽點就是萬一人突然掛了!還有個方向可以追兇

所以我還是很懷疑另外那兩個制度的存在合理性
明明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後,這些家屬或繼承問題都不存在
因為既然婚姻已經合法了,那在法理上就等於性別相同的夫妻關係
那不就是家屬了嗎?那這兩個制度又為什麼會被額外的提出來?
所以我ㄧ直都覺得這兩個制度當中包含了某種陷阱或是漏洞

[ 本帖最後由 mesia 於 2013-12-3 23:20 編輯 ]

TOP

引用:
原帖由 ghosthead99 於 2013-12-5 17:00 發表


其實醫院照顧人被問身分的例子,重點在於當事人無簽署動刀的權力!
緊急情況當事人找無伴侶親屬簽字(或根本沒有親屬 /孤兒)時,故延遲黃金動刀時間!  (在台灣不簽同意書就不動刀的醫生可多了,網上案例很多)
再 ...
可是同性婚姻合法後,比照的不就是現有的財產繼承制度嗎?
因為既然合法了,那兩人就是夫妻關係
既然是夫妻那同樣也是伴侶也是家屬
所以所得的保障完全等同於一般異性夫妻的家庭
如果是擔心保障的問題,那我覺得他們想的太多了

說穿了不就是怕醫療糾紛嗎?有時候緊急起來哪來的時間等簽名
關於這一點我覺得其實只是家屬想要賠償的比例比較高
(當然也有時候是醫院想要多賺錢,所以要醫生多開刀的也是有)
等大家開始有樣學樣的時候,就要求神保佑去遇到一個不怕麻煩的醫生
不然就是自己要努力一點呼吸,撐到有家屬簽名的那一刻

像廢死聯盟的話,我才沒那種閒工夫去理受害者家屬怎麼樣了
因為我沒辦法讓時光倒流,所以我只管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出現就好
所以要我贊成廢死也很簡單,就是有人要用命保證不會有下一個受害者
只要有一個受害者出現,除了恢復死刑外,廢死聯盟還要全體切腹謝罪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