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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討論] 提名恐龍法官 馬看新聞才知

大家都知道三審是法律審..只負責認定一審和二審判決的法律有無錯誤..不進行事實調查..所以她的判決重點應該是法條的適用性..而不是女童沒受到性侵害...也就是說基本上她也不認為無罪...還有我實在不懂..為何二審寧願用加重強制性交罪判7年2個月..也不用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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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邵燕玲是恐龍法官..其實她也只是依法行事..也不是她認為被告無罪..三審的責任即是審查..二審判決的法律有無違誤..二審的法官既然知道被害當時是3歲的無行為能力人..應該也知道被害無法表明意願..無法表明意願..自然不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結果二審法官寧願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輕判被害7年2個月..也不願意用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重判十年...這難道還不算是恐龍法官嗎???...媒體都說什麼二審重判被告7年2個月啦..最高法院要看..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啦...試問..是加重性交罪判7年比較重??..還是未滿14歲性交罪判10年比較重???..難道這不是恐龍媒體??...再來..真不知道法律是怎麼定的??..立委諸公也一樣不知道..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表明意願嗎???..你們訂定這樣的法條是要讓誰難過的??..莫非你們也是恐龍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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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立委在政論節目上說..邵燕玲將案子發回更審..是造成更一審判無罪的主因..試問..要不是二審判決的法律有違誤..會被最高法院打槍回去嗎???..如果不是你們諸位恐龍立委..所訂立的恐龍法律..會發生此等亂象嗎??..你們這些恐龍立委..把責任全推給執法人員就沒事了嗎???...另外他又說刑法第227條..也就是未滿14歲性交罪..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那請問一下..為何你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刑責可以判到十年..比二審法官用的..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決的七年二個月還要重???...要是真的那麼不滿意..各位立委不會修法嗎..罵一罵就想了事嗎???....倘若邵燕玲們是恐龍法官..那也是你們這些瞎搞胡扯的..恐龍立委和恐龍媒體養出來的~~~~~

[ 本帖最後由 katonatsuki 於 2011-4-3 18: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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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別的地方看過有人發文說..馬英九提名判3歲女童性侵案被告無罪的邵燕玲當大法官..這還真是三審.更一審.傻傻分不清楚...媒體新聞報導也是斷章取義..不知所云..有些人只接收部分資訊..東湊西湊..竹篙湊菜刀..大家戰起來就像是卡到陰一樣....雖然我對法律也是一竅不通..但我實在不懂..眾人何故一定要執著在..刑法第222條上面..又不是判他無罪..也不是沒別的法條可以替代..用刑法227隨便判個九年十年..都碼比二審判的七年還重..一定要在有無違反其意願上打繞嗎???..3歲小孩是要怎麼表明意願??!!..不高興就快去修法..否則只會永遠在那邊像鬼打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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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很不想說理盲濫情4個字..但是某些人的言論很明顯就屬於這4個字..不過即使是比較理性的人..還是一直圍繞在刑法222上面..彷彿不用刑法222就是恐龍..如果連重罪可以輕判..輕罪也能重判都不懂的話..這還真不知道誰才是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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