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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無罪案 高檢上訴

若以法律而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實務見解」認為:
  若承辦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則不構成本罪。(雖然有點難以理解為何會有此古怪見解)
然而於李慶安案中,若中選會承辦人員真有「實質審查義務」,早就該行文去相關單位查證李慶安是否具有雙重國籍了..。 如此當然顯示該承辦人員僅係「形式上」看看表格有沒漏填而已,故承辦人員理當不具實質審查義務。

此道理非常清楚可辨,不知法官的判決是如何得心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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