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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沒過關! 1200億欠稅討不回?

關於追稅問題我倒是有稍微不同的想法,以下分享給各位:

依行政程序法、稅稽法之規定,公法之債權時效為5年,而送執行後5年亦罹於時效,
也就是說,一個稅捐案件最長的時效是10年。
此與民法的消滅時效原則上為15年不同, 在民法上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後債務人
得援引時效抗辯拒絕履行,但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因此消滅;
相對地,公法上的債權則為5年,且採「權利消滅主義」,亦即國家若怠為履行,5年後該債權即消滅而非如民事法律關係一般。

為何兩者有此差異?
原因很簡單 :
   民事法律關係是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人民若追討債權不果時,應循訴訟關係主張而無法自力救濟;而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則是以「國家居於強勢地位」,原則上行政執行處得逕為強制執行,且當事人非有將受不可測之損害時,不得申請停止執行(執行不停止原則),此種雙方權力、地位不對等的情況,若再予以過長的時效,將對人民權利造成不可測之損害。 且換個角度想,國家既有如此權力,何以於5+5年內仍無法妥善完成執行程序? 此非公權力自己怠惰又是什麼?

因此,個人認為目前公法上的債權時效為5年其實並無不妥。真正該檢討者應該是「執行效率」問題,且應設立機制嚴辦「放水」的官員, 否則為針對大企業的同時反而有可能侵害到一般老百姓的權利,如此未必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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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fpswfps 於 2011-7-7 22:11 發表

這個東西是行政院送的
行政院現在是國民黨在管的   立法院國民黨也是絕對多數   兩者在互踢皮球  是誰的錯?
當然是執政當局的問題,
然而就算將執行的時效展延為10年,
若執政當局施壓而使執行處不執行,或是單純只是行政自我怠惰,
如此就算延長到100年也沒用,
受苦的只是一般的老百姓而已不是嗎?
試想過了9年多執行處突然派人來你家貼封條的情況...

所以個人認為該講究的是「執行效率」,而非「時效長短」。
公法債權的時效不宜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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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fpswfps 於 2011-7-7 22:30 發表

請問一下大大  依你的高見
要如何才能防止這種壓案的情形   增進執行效率呢?
很難,諸如設立獎懲制度、其它監督制度...等其實也只是把問題丟到另一票人手上而已,
試想如何能確保考核、監督人員的工作有落實呢?
本人智慧有限,充其量只能提出 :
若是執政者以稅捐為討好特定族群的手段,
除在部分情形可以刑事處罰介入(司法權現在由誰掌握?)外,
也只能透過人民的選票制裁罷了
(有點類似人民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欲要求機關作為或不作為時,只能端靠機關的良心而已...類似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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