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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機車追撞的問題很急肯請知道的人幫我一下

回復 #1 心之星 的帖子

補充一下好了

對方撞到你媽,還從現場跑走

處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民事部分(請求金錢的損害賠償)和刑事部分(讓對方受到刑事處罰,大概就是拘役或罰金)

關於民事部分

對方撞傷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97條規定,兩年內得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是你媽無照駕駛,就自己無照部分可能被認為應負擔部分的過失責任,也就是按照你媽的過失比例,減少對方某數額的賠償.

關於刑事部分

對方撞傷人還從現場跑走,這有兩個部份的刑事責任.

第一是,過失傷害,
這個跟上面民事的過失侵權行為,稍微不同,你媽無照駕駛縱使在民事方面成立過失,也不會影響他會成立過失傷害,淺言之,檢察官和法官只關心他有沒有過失傷害.
那他有沒有過失,一般檢察官會從交通警察在肇事現場製作的筆錄及現場圖來判定,你媽的這案,應該沒有筆錄,不太好認定他有沒有過失.

過失傷害依照刑法第287條是告訴乃論,看你媽告不告.要告的話可以去派出所或當地管轄地方法院的檢察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須在知道誰是加害人的時候起六個月內告訴.

第二是肇事逃逸,
這個只要他真的有肇事使你媽受傷,就會處罰,根本不用看筆錄或現場圖來認定過失責任,而且也不管你媽有沒有過失或者要告不告,檢察官都要依法偵查.你媽也可以請求檢察官去調查他的車子有無撞痕,現場有無監視錄影畫面可以調閱等.因為是非告訴乃論,就沒有六個月須提起告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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