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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路權優先 - 閃避不及撞死人,騎士無罪

之前光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條就把ㄧ堆"倒楣"的給掛掉了...
之所以稱他們為倒楣..
是因為明明就守法的開在路上..
突然冒出一位沒頭沒腦的仁兄就讓她吃上過失致死...
說真的..
那一點都不公平..
以往許多法官即使明知罪不在於被告..
仍要求兩造必須和解才予以緩刑...
等同變相要求"強制性的道義賠償"...
近年來路權的抬頭..
說的上是相當大的進步..
"無罪的人必須保護"..
如果法律連這點都做不到..
那還要法律幹麻呢?

[ 本帖最後由 tanshian 於 2008-6-20 11: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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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6-20 05:47 發表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過失的定義   談不上帝王條款

只是這兩年    對被害人的注意能力要求幾乎高達職業水準
一般被害人又不是職業大客車司機或計程車司機   注意力通常比較弱
所以太多這種[與有過 ...
感謝魯大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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