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光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條就把ㄧ堆"倒楣"的給掛掉了...
之所以稱他們為倒楣..
是因為明明就守法的開在路上..
突然冒出一位沒頭沒腦的仁兄就讓她吃上過失致死...
說真的..
那一點都不公平..
以往許多法官即使明知罪不在於被告..
仍要求兩造必須和解才予以緩刑...
等同變相要求"強制性的道義賠償"...
近年來路權的抬頭..
說的上是相當大的進步..
"無罪的人必須保護"..
如果法律連這點都做不到..
那還要法律幹麻呢?
[ 本帖最後由 tanshian 於 2008-6-20 11:1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