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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妻子裝針孔雖非法取證法官仍判通姦成立

最近剛接觸一點法律..
覺得自己快精神分裂了= =a..
馮女要保護的家庭與婚姻..
在比例原則上確大於其丈夫的隱私權法益..
小弟覺的法官說的其實很有道理..
但是細想..
為什麼馮女要保護的法益會比丈夫的隱私權法益大?
這是否有個通說之類的見解?(私法益VS私法益)
又..
如果以後徵信社皆以"並非無故"來對抗妨害秘密罪...
那豈不是天下大亂?
徵信社橫行無阻?(委託徵信社的人一般都不是"無故"吧)
有時候覺得法律死板到讓人氣餒..
又有時候會覺得法律活到讓人大開眼界阿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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