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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交通裁罰僅採信檢舉者說法 法官打臉撤銷處分

交通裁罰僅採信檢舉者說法 法官打臉撤銷處分

聯合新聞網  2018/07/16 09:00

記者邵心杰╱即時報導 黎姓女子去年10月間駕駛轎車,在台南市歸仁區二行路段與路人發生碰撞,因而下車察看,因路人要求私下和解不要報警,經目擊者將事發當時的照片上傳臉書社團,黎女遭檢舉「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違規行為被裁罰900元,法官認檢舉民眾僅經過該處並未了解事故經過,檢舉該違規可能過於率斷,撤銷原處分。

民眾檢具相關影像,向歸仁警分局交通組檢舉,經警方查證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逕行舉發,黎女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仍認其違規事證明確,依法裁處罰鍰900元。黎女不服提起訴訟。

警方指出,由檢舉人提供3張照片,顯示轎車在當天晚間,將車輛停放道路中,而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違規事實明確。另經電詢檢舉人表示,路過時,該車停放在車道上,因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妨礙車輛通行,進而檢舉,並未注意是否有交通事發生。

台南地院認為,員警提供的民眾檢舉照片中的轎車角度、停靠位置及路人的動作,與該臉書社團發文所附照片完全一模一樣,可認為發文者確實為現場目擊者,但檢舉者也提到「並未注意是否有交通事發生」,檢舉者僅經過該處,並未了解事故經過,而該民眾檢舉本件違規可能有過於率斷的情形。

且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的情形,無論肇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肇事現場,採取必要措施,並釐清肇事責任。院方認裁決所未查上情而認定黎女有「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的違規行為,稍嫌武斷。台南地院法官裁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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