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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6各流氓.最近政府取消流氓管制法.被判定違憲

如果這6人都有前科的討債公司人員
暴力討債.強制押人等

這些事實經過.可以自己具狀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不必透過警方函送或是移送報案
被吃案

對方亦是被告對象
財務糾紛.的確是僅是民事.不關乎刑事責任
對方如果找暴力討債公司來押人.強迫簽署本票.
等於是教索犯罪.已觸犯刑責


對方要到外面談等等這些云云
是警方幫忙傳話?還是對方親自當面說明?


事實的經過
如果.您們沒有拿錢.僅是單純的被害
直接到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暴力討債.押人.強迫簽署本票.都已經犯法
重大犯罪啊

提告刑事犯罪犯附帶民事賠償.    



::33:
引用:
名  稱: 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二 編 .第 一 章 通則.第 四 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271
引用: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4=%BDs+%B3%B9+%B8%60&FNAM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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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john65436 的帖子

妨礙自由罪跟詐欺罪

這2項罪名都是公訴罪.
公訴罪.無法私下和解.也不能和解.

拿錢600萬等.如果是借款.是民事
除非搶奪.才是刑責

警方卸責.已經很明顯





引用: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 296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296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33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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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john65436 的帖子

作廢本票.先保留.是否後續有用

建議直接到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是否同時告發警察吃案.自行考量

口徑一致等等云云.不是警方說沒有就沒有
如果是6人.只要有3人有名字
其他3人就無法躲藏

警方懷疑已不是重點
重要是解決本票及後續人身安全

對方反告啥罪名?欠款.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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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john65436 的帖子

借款.民事

借款人是老闆不是令弟
流氓故意找錯人.已明顯
拿走現金啥云云.請他們找借款人負責.

除非還有其他情事
否則.令弟根本沒事.單純受害人


簽署本票.對方提示到法院民事庭
必然不能成立債權.因為錢是拿給老闆女友母親.
除非.老闆女友母親否認
可是.您們提告押人.強迫簽署本票等
對方已經先犯法

如果又是已有相同罪名前科
自己想像吧
根本是明知故犯的暴力討債公司

警方不是不願介入財務問題
是吃案沒函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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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john65436 的帖子

他們告詐欺的說法是啥?

如果沒有事證.又多了1條罪狀.誣告

既然已經押人強迫簽署本票在先
誣告詐欺在後

趕快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6位押人暴力討債公司的其中3人到案
可能會先被檢察官申請羈押
保護您們的人身安全
如果沒有.也可以偵查庭時當庭先向檢察官表示人身安全問題
或是先自己具狀提及申請羈押對方.保障自身安全
按鈴申告時.當庭陳報具狀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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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john65436 的帖子

拍謝

首先.只要令弟老闆有名有姓
當初是誰借款.很明顯.應該沒有疑義

取款3人在場等.不是問題點
是押人時.這3人是不是也是當事人

拿走錢.不是借款人.沒責任
除非令弟事後找不到老闆女友母親
無法提出有力證據


收據明細.那些不重要


奇怪.您怎盡在轉牛角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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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john65436 的帖子

如果您們能負擔律師的經濟能力

可以找律師提起自訴
600萬.只要不是您們借款

詐欺是無法成立的.可以反控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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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8 john65436 的帖子

自訴:

自訴是相對於公訴。
公訴是由代表國家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判的制度。
自訴是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加以審判的制度。

律師費用.每縣市不同.
可以去電各縣市律師公會詢問
引用: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8%60&FNAME=C0010001
第 二 編 第一審  § 228
   第 一 章 公訴  § 228
      第 一 節 偵查  § 228
      第 二 節 起訴  § 264
      第 三 節 審判  § 271
   第 二 章 自訴  § 31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10001&LCC=2&LCNO=319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9 10: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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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0 john65436 的帖子

可以.版上很多法律科系出身網友

另外.如果.自身無財力聘請律師
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法扶是否提供自訴律師?可以去電詢問

版上置頂.版主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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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3 john65436 的帖子

擄人要挾.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沒半年問題

只要提告罪名裡面含有公訴罪.即可提告
至於.告訴乃論罪按鈴提告.頂多到時候不起訴處分
不會出現他字案.逕自結案問題
製作處分書.不處分書.都屬於公文書


奇怪.哪個律師.故意誤導?
自己上法院.地檢署.都是最直接的方式.
能自訴.更快.

按曾報警報案.到時候.併案銜接偵辦

律師告訴您提告啥罪名?怎會有告訴乃論罪?
又令弟服役中.對方並非服役狀態
所以沒軍法審判問題
對方告你們.令弟才有軍法問題


另外.當初警方報警.是否有開立報案3聯單.收據?


公家的辯護.都爛.沒啥差別吧.哈
貪污.台灣評比都輸給大陸了.還有啥是好的?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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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6 .#30 john65436 的帖子

傻瓜.沒啥幫對方告你們的問題疑慮啦.拍謝
亂告.可以控告誣告


又當初既然已然拿到開出的報案3聯單
可以證明.

可以反問警方當初開出的報案3聯單罪名有誤嗎?
還是那張3聯單是假的?開玩笑的開迄?

同時可以拿那張3聯單給諮詢律師看(沒啥意義居多?)
或是影印去函司法院質疑法扶律師姓名誰怎是如此的諮詢品質?


或是去函水果媒體檢舉該律師諮詢品質
從目前媒體紕露出來的司法品質.只能說是爛到不行

至於當兵休假在家遭遇綁架.不屬軍審範疇
除非是令弟犯罪.才適用軍法

目前他是被害者.不是加害人.


::8:

又既然如此.直接自己具狀.到地檢署按鈴提告吧
檢具3聯單影本.謹記.不可提供正本文件給地檢署
遺失.不見了.他們似乎都不必負擔刑責.
立法已經毫無意義可言?


公訴罪.沒辦法和解的.
告訴乃論才可以和解.


網路上公布那位律師的姓名吧
如果是大陸的人肉搜索.那律師已無業務能力可言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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