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請問投訴警察有用嗎?

回復 #1 zxzx8 的帖子

有用的

看開單上面有單位的員警名字
去電各縣市警察局督察室

直接報案.請求查察
只要您能更詳細的陳訴過程.時間.地點.等等


另外.就您上開陳訴.
自己沒戴安全帽.錯誤在先
如果警察有贓張在後.並未開單

這樣有何需生氣的?

罰單.可以拒絕簽名

另外.面對所有的公權力.民眾.都有權利拒絕.
拒絕罰單簽名.拒絕筆錄簽名....等等



::9: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1 00:52 編輯 ]

TOP

回復 #4 kololi 的帖子

提告.不是跟書記官說
可以直接按鈴.具狀提告.
或是等偵查庭時當庭對檢察官陳訴

須注意陳訴時.是否錄影錄音

具狀按鈴提告.是最直接的方式



::9:

TOP

回復 #8 雲想 的帖子

態度不佳.拒絕簽名.是理由之一

道路違法.不代表等同執法時可以態度惡劣
權利可以傲慢?


反應執法態度.不是提告.沒啥過於抽象問題
是實際問題.被訴員警如果持續還是否認
可能會有寫不完的報告
民眾是蓄意假意指陳?虛偽
不必吧.執法態度.需平和.法有明定


如果員警還敢載明 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名 云云
蓄意已明

沒有法律載明執法時.可以態度惡劣.權利傲慢.


公權力.
面對民眾時.不必傲慢
面對權貴時.亦不必自我設限萎縮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5 01:43 編輯 ]

TOP

回復 #10 雲想 的帖子

引用:
名  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8%60&FNAME=D0080145
上開提供之適用法律.釋字535時.曾被要求違憲修法
不知哪法條明文.
不可去電反應執法員警態度惡劣?
不可拒絕簽名?


漠視公權力?原來是執法權利可以態度傲慢?
權利.事後證明.均係前人爭取而來.不是天上自然掉下來  



::36: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
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
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
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
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    5    條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6 04:38 編輯 ]

TOP

回復 #12 雲想 的帖子

雲大.您搞錯了吧?


從頭至尾.沒說罰單有誤啊
沒戴安全帽.是事實
闖紅燈.是否為事實?

罰單.執法態度.2碼事
不是說罰單申訴
是說執法態度申訴.

贓張民眾.執法態度惡劣.不可申訴?
不可拒絕簽名?




::9:
引用:
我被警察當場開單  但是他的態度真的很差  
他ㄧ下車就問說你知道我為什麼要開你單嗎?
我說我沒帶安全帽   
他還說我還有闖紅燈在前3條紅燈.....我說有嗎?  (我真的沒闖紅燈)
後來我問他你要開什麼   
他態度很差的說 2 樣都開好不好? 我那時候真的氣到無法說話
到後來他說開安全帽就好了  但是我還是很生氣  
因為說話有需要這樣嗎?  害我後來簽字  手氣到發抖    投訴真的有用嗎?

TOP

回復 #1 zxzx8 的帖子

員警受理報案.態度不佳將受嚴懲


【聯合晚報╱記者孔令琪/即時報導】 2009.03.16 12:27 pm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791511.shtml
  

中正大學治安民調出爐,治安有惡化情形,其中詐欺案更是暴增
這項治安民調,警政署甚為重視,將民調數據列為改善治安工作重要參考,並且宣示,
即日起民眾發現員警受理報案態度不佳,可向督察單位申訴,經查屬實將對員警嚴懲。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6 13:34 編輯 ]

TOP

回復 #15 雲想 的帖子

但對於員警服務態度之良窳乃因人而異,更與違規事實全無扞格,
凡事當求理性及依法訴求,方能符合民主法制規範。
任何人只要不涉及人身攻擊或名譽人格權之侵犯,
言論自由依法亦有可容允空間

故所謂態度之表態又何來好壞之分
而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對於「態度」一詞亦有解釋說明如下:
一、人的狀貌舉止。如:「他的態度從容,一副很鎮定的樣子。」
二、對事情採取的主張或立場。




看來多數成人對於執法態度惡劣.
都須先經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才成立乎?
執法態度惡劣.還屬言論自由範疇?

看來是需警政署先發布解釋.何謂執法態度惡劣.是吧?
最好.這解釋打行政訴訟.打到大法官解釋成立規範.再修法確立  
 



http://www.emland.net/image/post/smile/01/49.gif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7 08:48 編輯 ]

TOP

回復 #17 雲想 的帖子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敝人因為法學素養淺薄不足,...以讓我們有增廣見聞之空間,...
版大真的是言之有物請告知....

請您將豐碩法學素養不必藏私公諸大眾讀者...豈又是難事乎?
我們引頸企盼您高深睿智卓見,為我們這些弱勢者爭取向公權力申訴空間.......
如果僅有評斷指摘他人謬誤之處,何不自我表現個人專長???........!!!



[fly]佛法.回相[/fly]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7 08:22 編輯 ]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