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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有關債務不履行之探討:

回復 #8 魯智深 的帖子

周的故事.曾經無意中電視上看過.


過程早忘了.
大概只知道他背債度日.
誠懇坦承面對還款.



良民證.只是種社會演變後的證明.
當年.王永慶如果被申請拿出良民證.
可能他就沒有台塑王國簇立台灣.國際間了.


所有的手段.權利.都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下可以行使的.
同時.也是人格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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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雲想 的帖子

引用:

那債務人就準備親上 00 法院發布全國版之通緝令,過著被通緝的日子
( 補述:民法沒有通緝規定,只有請求權之規定 )。

縱使!我財物損失是我識人不明而心太軟,但我不要債務人太過於逍遙度日
盡以巧言令色欺騙它人財物,以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不過親友之間最好不要金往來,容易傷心傷身傷和氣
(早知當初不借錢、以免日後再悔恨)。
銀行融資壞帳.法律都不允許任意公佈借款人資料了.

如此是否真惡意? 債務人是否真消遙. 
 

傷心傷和氣.難免
至於.是否傷身.端看債權人智慧.  




19.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

將銀行公佈呆帳大戶的資料,從現行的新台幣 1 億元,下修為 5,000 萬元;
明定銀行的退場機制,如果銀行被視為資本適足率低於 2 %,
金管會在銀行被列管開始的 90 天內,必須派員接管。


12/22日 2008 年立法院回顧相關報導 (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22/35/1bn1e.html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8-12-24 18: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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