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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無薪休假的權益

關於無薪休假的權益

最近各業都採取無薪休假的措施,以度過這波經濟難關,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提醒企業,
「無薪休假」必須獲得員工的同意,而且要有「書面」協議書,才算合乎法律程序,
否則,員工有5年的請求權,5年內隨時都可以告資方,要求資方將薪資「補」還。


馬靜如說,她最近看到各業紛紛採取「無薪休假」,心中感到非常的納悶。
她不知道,這些企業是不是有取得員工的同意?
如果沒有,只是企業片面的宣佈,她說,就算員工當時沒有說不,
但是,就法律的觀點,員工沒有說不,不等於是Yes,
也就是說,資方不要員工上班,是資方不要員工提供服務,不代表員工不要薪水。


而且,馬靜如說,員工對薪資有5年的請求權,
所以,如果企業的「無薪休假」是企業片面的宣佈,即使員工一開始沒有任何異議,
但是,在未來5年內,員工隨時可以提出請求,要求資方把薪水「補」還。


如果,企業的無薪休假,是經過勞資雙方同意,
馬靜如也說,一定要有書面。在勞資雙方的協議上,
她說,企業若有工會,可透過工會進行協商與談判,
如果企業沒有工會,就要與每一個員工進行協商,
無論是透過工會還是個別協商,一定要有書面協議,也就是「口說無憑」。


如果員工不接受無薪休假,資方是不是可以資遣?她說,那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了。
基本上,她說,每個人當初上班時,勞資雙方都有約定時數與薪資,
因此,當約定改變時,必須是勞資雙方都同意,而且,一定要訴諸文字,
否則,所謂的無薪休假,用法律用語是「受領遲延」,也就是「是你不要我上班,不代表我不要薪水」。
CHAR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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