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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賣場保全搜身查竊 涉及妨害自由罪嫌送辦

賣場保全搜身查竊 涉及妨害自由罪嫌送辦

引用:
屏東市何姓家長不滿子女到賣場消費被誤認為小偷,疑遭保全人員搜身,氣得一狀告到警局,陳姓保全人員被警方依妨害自由罪嫌送辦;何姓家長心有不甘,還跑到賣場抗議,驚動警方到場維持秩序。

2名就讀國小的何姓姊弟日前到屏東市一家大賣場購物,陳姓保全人員發現該姊弟疑似有將小物件放進口袋的舉動,結帳時卻未出具,姊弟倆走出賣場後被陳姓保全人員攔下檢查,但並未發現何任東西。姊弟倆回到家將此事告訴家長,家長不滿子女受到污辱,氣得跑到賣場理論。

警方表示,陳姓保全人員否認對小孩作出搜身的舉動,而是要求小孩子自行掏出口袋及包包接受檢查;但何姓家長認為保全人員攔阻小孩強行檢查不僅傷人自尊,也是侵權行為,堅決提告,經傳訊陳姓保全人員後以妨害自由罪嫌送辦。

業者表示,該公司曾派員到小朋友家中表達歉意,何姓家長無法接受。屏東地檢署通知雙方到場說明後,該公司認為陳姓保全人員並未對小朋友作出搜身舉動,也就沒有懲處的必要,但何姓男子卻跑到賣場抗議,造成該公司困擾。

警方私下了解,景氣欠佳,大賣場的商品常被偷,店內死角多,監視器不一定能拍到民眾行竊畫面,巡場的保全人員責任加重,很多都有業績壓力,抓扒手的績效不好,很容易被解聘。

不過,也有不肖的商家,故意將小飾品、文具擺在角落或門口,守株待兔,一旦逮到順手牽羊的民眾,便狠狠敲詐一番,否則就要通知警察到場,讓當事人心生畏懼,花錢消災。

縣府消保官程俊表示,消費者可拒絕賣場無理的檢查行為,強行檢查包包甚至搜身都是違法的侵權行為;有些商家為嚇阻偷竊,張貼偷竊被抓將加倍賠償的告示,這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偷竊固然違法,但店家若趁機敲詐,一樣會吃上官司。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719號刑事判例意旨,凡將被害人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者,
即應成立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

縱被害人觸犯法令,仍不能以此為行為人免責之根據;而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
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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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想知道判決的結果

希望大家密切注意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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