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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幫幫我..勞資糾紛...主管威脅

公司要解雇你,一定要有理由(可參考勞基法第11條),
勞工要離職只要遵守預告期間,不需要公司來同意(如果是不定期契約,請參照勞基法第16條第1項所規定之預告期間),
倘若你的契約是在脅迫下所簽訂,而你又能夠舉證,那當然是無效,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93條的規定,確實因雇主脅迫而簽署,可於立約後1年內撤銷。
不過我還是建議您打給當地的勞工局詢問,會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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