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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和誘罪若不成立 可以用何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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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4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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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至警察機關欲調閱當時製作筆錄案卷,警察可以拒絕當事人之所為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三十三條第二項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印本但筆錄內容
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所以如以提起公訴或自訴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因偵查不公開所以不可以讓當事人調閱當時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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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15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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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是沒錯因為目前法條只有針對審判中才可以調閱筆錄與卷宗但該權利只有辯護人才有對無辯護人的被告無疑是剝奪權利
但沒辦法這是立法層次的問題了也需要我們偉大的立委去正視嚕所以偵查中因檢方在偵查中偵查不公開所以無法調閱檔案
卷宗因有可能會影響檢察官的辦案與搜證所以啦現行法沒有給當事人偵查中相對權利只能期望修法時各位偉大的立委能注意到
這非常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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