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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目擊開車講手機 開單沒拍照…免罰

淺談

該案是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457號
原處分撤銷不罰理由原文如下:
...惟證人之供述證據於知覺、記憶及表達之過程,難免有摻雜各種錯誤之危險性,本件舉發機關書函敘述當時舉發經過,陳稱受處分人係南往北行駛,而證人到院證稱為北往南行駛(應為北往南,此為受處分人自承),則證人之記憶及表達過程,不無疑慮,然尚無法排除其所謂受處分人以手持式行動電話講話乙節,亦即受處分人當時是否果真係正在手持、撥接或使用行動電話,有無觀察或解讀上之誤認,仍有疑義。另證人證稱攔停之後,受處分人下車時仍持續通話中,惟衡諸常理,用路人在遇警察攔檢時,應會盡量保持合乎法規狀態,如:未繫安全帶即馬上繫上、使用行動電話馬上掛斷,應無遇攔停後,尚保持通話狀態之理(見本院訊問筆錄第2 頁,證人答開單經過,第12行),則證人證詞,或有懷疑、或有不合常理之處,其記憶或為時間太久不復清晰,故而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條例案件,踐行調查證據之後,為事實之認定時,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受處分人違規之事實仍有合理之訴訟上懷疑,即應依「倘有懷疑,從有利行為人解釋」之證據法則,為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認定

簡單的說,法院因為2點理由:
1.警察連南北都分不清楚,記憶力顯然欠佳,證詞可信度打折
  話說回來....人的記憶本來就不可能毫無瑕疵,你能說記錯A事,B事就一定也會記錯嗎........
2.受處分人下車還在講電話,他不可能那麼白目明知道警察追還不掛
  各位,摸著良心說說看,每天路上白目的駕駛人沒有1萬也有8千吧....................................

法官不是神,更沒有時光機,誰也沒辦法回到過去那個時點去還原真相,只能靠現有跡證逐一拼湊出最接近真實的事實,沒錯,異議人是不用自証違規,但警察開單不過是例行公事,敢背負著偽證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公務員撤職的風險証述舉發經過,況且現在實務上法官都會反覆詢問舉發細節,甚至開放讓受處分人自己與警察對質,這件案子會撤銷不罰,正是因為證人證述有矛盾之處, 並有特殊情事之經驗法則佐證,如果今天警察到庭前後供述均一致,受處分人又只會說沒有就是沒有,你認為在法官的空白心證下,天秤該倒向何方............

沒錯,無罪推定是刑法學世界的真理,但只是個方向,還是需要很多細微的法學概念去支撐它,某學者曾說過一句名言,法律不僅是單純的邏輯推論,而是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如果只會嚷一句無罪推定,法律系何必念那麼久

況且交通罰單本質為行政罰,只是因早年我國法治不備,故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程序處理之,但其仍具有行政事件本質上的迅速性及有效性要求,不應與要求嚴格證明程序之刑事案件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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