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提到了『正義』這本書,那不如多引用點其中的內容八
開版所引用的部分,其根源來自於『自由意志』
也就是『個人』是凌駕於『群體』,精確點的說法是不應該以『群體』來壓迫『個體』
每個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神聖不可侵犯,除非『個體的自由意志』受到干擾
否則『群體』不應該干預
第一原則是起跑點平等,第二原則是賽局的判定是否公正
符合這些原則就可以稱做是『公平』
所以強制課稅基本上算是違反此原則,對於奉公守法的相對富有者
不過也產生了另一個問題,上面的原則忽略了一點,那就是人與人存在著差異
也就是『個體的努力』是否都是『等值』,『起跑點的平等』又是如何被確立的
所以才出現了『積極平權』的概念
原則上容許『個體有差異』,只要讓『相對弱勢者獲得補償』
但問題又來了,這種『強制性的公平』很明顯的違反了『自由意志』
人與人的差異是天生的話,那這種差異又何錯之有
很明顯的,上面兩個論述會陷入互相打巴掌的問題
就先討論到這裡就好,因為這問題坦白說並不是現在軍公教問題的主因
現在軍公教的問題在於,不論用那個論述
台灣目前的軍公教體系處於『不公平』的處境
套用到第一個論述,問題在於『賽局的判定是否公正』
套用到第二個論述,問題在於『個體的努力是否都是等值』
其實根本一樣阿
請問如何證明軍公教的『努力』與一般勞工的『努力』是『等值』
假設『努力』可以被量化的話,同樣『努力』的勞工與軍公教是否有獲得『等值的報酬』
(不論是成為軍公教時所付出的努力,或是『在職』時工作所付出的努力)
(對應到勞工的話就是進入該職場時我所付出的努力與在職工作時所付出的努力)
如果這點可以被確立,那問題的確可以簡化為原PO論述的部分
(看向那『精美』軍公教退休計算公式V.S勞工的退休計算公式)
我很期待原PO的回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