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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法律的定義妨礙自由罪與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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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ohn65436 於 2009-3-14 20:15 發表
請問法律的定義
妨礙自由這條
有限制多少人押你走才算妨礙自由與騙多少錢才算詐欺嗎?
先感謝板上大大回覆
刑法第二十六章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第296條至308條 談的都是妨害自由罪

沒有一條有提到是多少人才算構成此罪,

所以當然是只要有犯罪事實,一個人都構成此罪的!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三九條至三四四條 都是談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理論上,只要有上述的犯罪事實,即使詐騙一塊錢,此罪當會成立!

但依刑事訴訟法 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也就是"微罪不舉"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 三百七十六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如果詐欺的金額太低,檢察官有可能是不會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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