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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差點撞到人 無罪變起訴

道路是否有紅綠燈?此為重點,但新聞上沒說。若有紅綠燈的話這為決定雙方何人敗訴之所在,若燈號為行人通行的話老婦在斑馬線上屬合法,反之則否。(在下觀其報導之全文,可惜報導上沒說,不然就好解決。)

在下對於:(淺見)
1.接辦檢察官 卻認有過失 接辦檢察官認為,葉謝鳳嬌固然未注意左右來車,但她已81歲,不太可能快走或快跑橫越馬路,宋同學在白天視線良好下,應能注意到她,何況宋在苗栗市就學,生活已3年多,應知道中正路街道狹窄,商店林立,行人常違規穿越馬路,卻仍超速駕駛疏於注意路況,使得老太太受驚摔傷,過失相當明顯,應予起訴。=>(此為檢察官對車主過失之認定標準)

2.接辦續查的檢察官雖也認定宋車沒有撞到葉謝鳳嬌,肇事主因是老婦未注意左右來車,但從機車擦地痕跡研判,機車滑行超過17公尺才停止,顯示車速已超過時速40公里的速限。=>(沒去過當地不知當地限速多少,40是否太低或太高?)(但由此報導知兩方皆有過失喔。)

3.接辦檢察官,認為他超速且疏於注意前方路況,日前改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嫌將他提起公訴。=>(檢察官認定他是過失,應採284而非278的重傷罪,刑總12第二項對過失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為限。故本人認為最重判284過失傷害,但他在案例中卻未撞擊老婦,而此罪是否成立也有商討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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