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想不就好了嗎 顧客用100元的假鈔換走了75元的零錢 和25元的商品
75+25=100 所以老闆虧100元
樓上的大大 別忘了金光黨還從老闆那拿走了25元的商品
其實應該說 老闆本來有 125元 的等值(100鈔票+25商品) 小販有 100元 的等值(100零錢) 而顧客是0元(假鈔當然是0元)
當顧客買完離去時 共計分配是 老闆還是125元(100鈔票+25零錢) 小販剩0元(被假鈔以0換走100) 顧客則有100元(75零錢+25商品)
但是後來假鈔回換的時候 老闆的100元又被換走了(100鈔票被換成0) 剩25元 而小販又變回100元
SO 老闆虧了125-25=100
注意:商品不叫賣出 它是被人用0元換走了 就做虧損
[ 本帖最後由 s100104 於 2008-5-23 03:4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