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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犯罪的基本概念:
犯罪的基本概念是足以危害他人、社會或國家的行爲,在犯罪概念中的核心則是法益的保護,凡是侵害刑法欲保護法益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法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應該受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或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亦為法益之一。犯罪與危害行為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行為,所以我們可以把犯罪理解為危害行為的子集,這個子集的界限就是刑法的規定。

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不法犯行。按犯罪事實,應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著有明文合先說明。

以下說明請舉證後再與律師研商提告)
台端胞弟被六個人押走(使用手段)?使用刀械強迫?還是自己願意陪同前往?交通工具之車號?此六人是否熟識?又為何有權利押走胞弟?可有債權等相關票據?復於何年、何月、何日、何時?由何處、押至他處?當時是否有目擊者〈本段及下段所述事證部分攸關全案之因果關係之聯結是否能夠成案是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被強迫簽本票2000萬元整,是用何種手段強逼簽立本票?於何年、何月、何日、何時?何處、又有何人在場?而原來之債務人是台端胞弟還是他的老闆?當初所欠之債務為多少錢(金額若干)?而借款人究竟是台端胞弟還是他的老闆?台端胞弟應該出面向律師或警方說明、並且為何他老闆的債務會延伸到台端胞弟,如果沒有真相與說明〈無積極事證〉是無法向警方或司法機關提告,又如何能司法人員就台端胞弟因遭受不法之侵害,而啟動偵查程序以保護被害人之個人法益?法條千條萬條不如證據一條。反之!只要台端能備足有利事證得委任律師辦理訴訟,而警方如有拒絕受本案亦觸犯瀆職罪之違背職務行為。


【重要啟事】以上答覆代表個人立場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用途特此聲明,如涉及訴訟建議請與律師研商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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